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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

2016年07月05日 16:12 信息来源:http://jsgs.jschina.com.cn/system/2016/07/05/029098396.shtml

近年来,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走,K歌去!”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一句口头禅。找一个KTV,或好友聚会,或商务应酬,大家唱唱怀旧老歌、流行新曲,已是许多消费者最经济实惠的休闲娱乐方式。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不仅是晚上,白天也经常出现“一厢难求”的情况,但镇江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镇江市区KTV里一些“行规”或者“格式条款”,经常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进而引发投诉。

消费者仲先生前不久向镇江工商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他和朋友去红豆购物广场的爱唱主题KTV唱歌时,购买了一些水果准备带进包厢,被商家拒绝。仲先生咨询,KTV禁止消费者自带水果是否合理?

镇江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KTV禁止消费者自带水果、零食、酒水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最新实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也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拨打镇江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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