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消费信息

提醒:旅行社不修改不公平条款 消费者可投拆

2016年07月05日 18:02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7/05/019215287.shtml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如因客人原因被拒签或被拒绝入出境,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团费不予退还……”这样的合同条款,对于在旅行社报团出游的市民来说,并不陌生。市消委会昨日发布消费提示称,类似不退团费以及游客在旅行途中丢失财物自行负责等合同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旅行社如果不同意修改,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委会投诉。

退团团费:

尚未发生费用应退还

旅游消费市场即将在暑期迎来旺季,不少家庭会选择跟团出游。不过,在旅行社参团报名的时候,很多市民会忽略了合同上的一些条款细节。

在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你是否常见有“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如因客人原因被拒签或被拒绝入出境,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团费不予退还……”、“……根据双方确定好出团日期后,如有取消,视为客人自动退团,所有团款全额不予退还”等条款?很多市民可能对此习以为常,但市消委会昨日却表示,这些都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上述旅游合同里的条款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负责人如是表示。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财物丢失:

财产被盗旅行社需协助

在旅游过程中丢失财物导致的纠纷也很常见。但是,旅游消费合同中,人们常见的条款是这样的:“旅途中,客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非旅行社代管期间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请办理旅游行李险,旅客如果发生丢失行李和财产损失,旅行社无法承担任何责任”、“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

市消委会提醒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遭遇财产被盗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协助请求。如因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提醒:旅行社不修改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可投拆

拥有公平合理的旅游消费合同,才能让旅游者更加放心、更加踏实。市消费委会提醒市民,在报名参团和签订旅游合同时,除了认真阅读和了解合同中的条款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报名表》、《旅游行程单》、《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安全须知、警示等文件中关于旅游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及旅游经营者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

同时,游客要对照旅游经营者关于该次旅行的宣传内容,看是否存在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地方。一旦发现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大胆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如销售方不同意修改不公平合同条款,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