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增加对预付卡市场监管力量减少管理漏洞
事前诱惑多多,事后维权无门,形形色色的预付消费储值会员卡一度成为不少消费者的“糟心卡”。同时,规范预付卡经营、解决消费争议的现有法律法规又存在诸如操作性不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等缺陷,办卡消费似乎正在沦为另一种形式的“圈钱游戏”。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预付消费领域引入赔付范围更广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以降低消费者的损失不失为一条出路。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预付卡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虽然商务部制定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试行)》,央行制定过《多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但是这两个管理办法基本上也都是有名无实,在实践当中流于形式。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能否履约、履约几何、能否退卡,现在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然,有个别企业很诚信,但是确实有很多企业不诚信,携款跑路的、关门店的,甚至选择违约的,还有编造各种理由阻止消费者退卡的。
“我的基本看法是,在当前预付卡监管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希望广大消费者慎重选择预付卡消费。换言之,可办理预付卡也可不办预付卡的,尽量不办预付卡,如果非要办预付卡,先办一个小额的预付卡。”刘俊海说。
此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只要发卡企业诚信经营,预付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有利于发卡企业回收资金、加速资金流转,有利于消费者减少支出,是一个对双方有利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说,是否办理预付卡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选择与消费习惯。
但目前的问题是,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办卡后的价格。而且商家对“会员卡”设置了门槛、划分了等级,一次性充值金额越高,商家承诺的折扣也越大。同时,更为关键的是,一些商家尤其是培训机构,几乎都要求购买20次以上的课程才能进行相关培训。
对此,北京律师王磊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对预付消费故意设置巨大价差的方式,将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王磊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预付卡预付金额进行管理,为预付储存设置上限,同时在规范上要求预付费的商家机构向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违规或者跑路的商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信用“黑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检查,将问题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
解决乱象,重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让消费者自己保护是最好的保护。但是有一个问题,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财力不足等原因,自力救济非常困难。所以,还是希望加强和改善行政监管,特别是要尽快出台预付卡消费的监督管理条例,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刘俊海说,他个人觉得预付卡管理将来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产权性质是消费者所有,而不是发卡企业所有;第二,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消费者花一笔扣一笔,未花完的余额还属于消费者,这就需要有第三方独立存管;第三,发卡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消费者预付卡余额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消费者享有别除权或取回权。
对此,王天星也认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拓宽预付卡监管渠道,增加管理力量,减少管理漏洞,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强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违规发卡企业和应备未备企业,坚决从严处罚。对因经营问题即将停业的发卡企业,要督促其提前公告,及时为消费者兑付预付资金。对涉及备案或发卡管理的举报投诉,严格依照预付卡管理办法查处。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合同纠纷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向有权查处部门移交。对关门跑路的发卡企业,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涉及金额,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要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移交。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由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决定风险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降低消费者的损失。”王磊说。
事前诱惑多多,事后维权无门,形形色色的预付消费储值会员卡一度成为不少消费者的“糟心卡”。同时,规范预付卡经营、解决消费争议的现有法律法规又存在诸如操作性不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等缺陷,办卡消费似乎正在沦为另一种形式的“圈钱游戏”。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预付消费领域引入赔付范围更广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以降低消费者的损失不失为一条出路。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预付卡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虽然商务部制定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试行)》,央行制定过《多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但是这两个管理办法基本上也都是有名无实,在实践当中流于形式。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能否履约、履约几何、能否退卡,现在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然,有个别企业很诚信,但是确实有很多企业不诚信,携款跑路的、关门店的,甚至选择违约的,还有编造各种理由阻止消费者退卡的。
“我的基本看法是,在当前预付卡监管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希望广大消费者慎重选择预付卡消费。换言之,可办理预付卡也可不办预付卡的,尽量不办预付卡,如果非要办预付卡,先办一个小额的预付卡。”刘俊海说。
此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只要发卡企业诚信经营,预付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有利于发卡企业回收资金、加速资金流转,有利于消费者减少支出,是一个对双方有利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说,是否办理预付卡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选择与消费习惯。
但目前的问题是,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办卡后的价格。而且商家对“会员卡”设置了门槛、划分了等级,一次性充值金额越高,商家承诺的折扣也越大。同时,更为关键的是,一些商家尤其是培训机构,几乎都要求购买20次以上的课程才能进行相关培训。
对此,北京律师王磊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对预付消费故意设置巨大价差的方式,将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王磊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预付卡预付金额进行管理,为预付储存设置上限,同时在规范上要求预付费的商家机构向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违规或者跑路的商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信用“黑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检查,将问题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
解决乱象,重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让消费者自己保护是最好的保护。但是有一个问题,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财力不足等原因,自力救济非常困难。所以,还是希望加强和改善行政监管,特别是要尽快出台预付卡消费的监督管理条例,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刘俊海说,他个人觉得预付卡管理将来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产权性质是消费者所有,而不是发卡企业所有;第二,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消费者花一笔扣一笔,未花完的余额还属于消费者,这就需要有第三方独立存管;第三,发卡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消费者预付卡余额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消费者享有别除权或取回权。
对此,王天星也认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拓宽预付卡监管渠道,增加管理力量,减少管理漏洞,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强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违规发卡企业和应备未备企业,坚决从严处罚。对因经营问题即将停业的发卡企业,要督促其提前公告,及时为消费者兑付预付资金。对涉及备案或发卡管理的举报投诉,严格依照预付卡管理办法查处。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合同纠纷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向有权查处部门移交。对关门跑路的发卡企业,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涉及金额,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要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移交。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由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决定风险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降低消费者的损失。”王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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