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行业迎来规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在这段准备、过渡的日子里,其“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可以从“电商将面临新的洗牌”“电商门槛变高 微商代购或告别朋友圈”等新闻标题窥见一斑。作为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关系到千千万万的电商和消费者,更与蓬勃发展的网络食品行业息息相关。相关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国家在相关顶层设计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文本,意味着网络食品行业秩序的正式建立,这将进一步促进网络食品行业规范化发展。
多个条款利好行业
“布咚”是一个专做滋补类食品的线上品牌,产品在有赞、天猫等电商平台上经营销售。虽然品牌创建刚刚两年,但“布咚”的年营业收入已达1000万元。该品牌经营者朱健鸣最关心的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朱健鸣表示:“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不论大小,一视同仁,皆需登记,包括自然人网店、微商也会被正式纳入监管。”他告诉记者,现在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卖家,这些卖家经营成本极低,又不纳税,无形中给那些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造成了成本压力。“《电子商务法》对网络食品行业秩序进行规范,将一些不合规的生产商清出行业队伍,对我们这样刚刚起步的‘小微’食品生产商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有助于我们获得更宽广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朱健鸣说。
在利好正规商家的同时,《电子商务法》也给农村电商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还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对此,广州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表示,这意味着农民在网上售卖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生鲜、果蔬、农特产品以及中药材(中药材以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前提是不能宣传功效)时,可以不用登记。“现在城市电商基本成熟饱和,但广大农村还是一片‘蓝海’。”肖平辉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释放农村电商主体的积极性。“农村最大的产业之一就是农产品,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电子商务法》规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需登记’对于激活农村电商无疑是一个利好。”肖平辉说。
除农村电商外,跨境电商也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受益者。肖平辉介绍,《电子商务法》设电商促进专章,专章中有三条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条款,均为鼓励推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内容。“虽然是宣示性条款,但也意味着国家将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电子商务的方向性领域。”肖平辉指出,《电子商务法》还提出在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上,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并提出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这给行业带来更多的想象空间。“虽然目前跨境食品电商在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及技术上的问题,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在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一般性标准制定时,跨境电商可以提前介入,这非常有利于跨境食品电商的健康发展。”肖平辉表示。
终结代购海淘乱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是消费者海淘、代购的热门食品。《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不少人认为其对代购、海淘业务冲击较大。定居澳大利亚、经常为亲友代购奶粉和保健食品的于女士听到这些消息后一直很困惑:以后是不是不能再代购,否则就违法呢?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刘金瑞表示,《电子商务法》所针对的主体,囊括了在淘宝、微信和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上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也包括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开展代购和微商活动的个人。他认为,个人开展代购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关键在于代购的交易频次和交易额。《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其中“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对于交易频次和交易额的认定,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偶尔出国帮亲友代购不多的物品,是一回事;如果是以代购为主业进行牟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刘金瑞表示,《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应该会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内容加以明确。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结束奶粉海淘乱象,规范行业秩序,将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中国食品行业评论员朱丹蓬表示,奶粉海淘乱象由来已久。从渠道上看,海外奶粉可以通过进口商、跨境电商、邮件代购、“人肉快递”等多个途径流入国内市场,再通过电商平台、卖场、母婴店等多种渠道流向消费者;从产品上看,同种商品有不同包装版本,比如有欧标版、美标版、澳标版、海外国标版等。复杂的渠道和产品,庞大的数量,让奶粉成为海淘食品中最难监管的品类之一。在这个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实施可谓恰逢其时。朱丹蓬认为,该法将从三个维度助推海淘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宏观上,顶层设计思路明确,制定出台了法律文本,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微观上,中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法律条文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强化消费者监督;电商平台方面,法律对其合规发展有了明确的指引。“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双向监督,将倒逼终端平台良性发展。”朱丹蓬说。
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刘金瑞表示,具有颇多创新性的条文也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如第十七条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刘金瑞指出,这些规定明确提出电商平台不能删除更改用户差评,不能刷单。“目前,不少电商平台既有自营业务,也有第三方经营者,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证交易公平公正,避免电商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刘金瑞说。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子商务法》加大了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刘金瑞表示,之所以规定这么高的处罚额度,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饿了么副总裁、首席食品安全官王三虎认为,《电子商务法》中有三大亮点值得电商平台特别关注:一是体现社会共治原则,《电子商务法》立法运用了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内生机制,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二是体现协同监管思路,该法规定国家应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法律管辖范围,将电子商务限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实施将从规范性和创新性两方面促进食品电商行业发展。”王三虎表示,一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监管原则、治理体系和监管机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鼓励电商平台创新业务内容、提供多元服务,将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有关机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对网络餐饮相关的新业态和创新商业模式等的建立,将起到非常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在这段准备、过渡的日子里,其“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可以从“电商将面临新的洗牌”“电商门槛变高 微商代购或告别朋友圈”等新闻标题窥见一斑。作为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关系到千千万万的电商和消费者,更与蓬勃发展的网络食品行业息息相关。相关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使国家在相关顶层设计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文本,意味着网络食品行业秩序的正式建立,这将进一步促进网络食品行业规范化发展。
多个条款利好行业
“布咚”是一个专做滋补类食品的线上品牌,产品在有赞、天猫等电商平台上经营销售。虽然品牌创建刚刚两年,但“布咚”的年营业收入已达1000万元。该品牌经营者朱健鸣最关心的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朱健鸣表示:“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不论大小,一视同仁,皆需登记,包括自然人网店、微商也会被正式纳入监管。”他告诉记者,现在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个人卖家,这些卖家经营成本极低,又不纳税,无形中给那些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造成了成本压力。“《电子商务法》对网络食品行业秩序进行规范,将一些不合规的生产商清出行业队伍,对我们这样刚刚起步的‘小微’食品生产商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有助于我们获得更宽广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朱健鸣说。
在利好正规商家的同时,《电子商务法》也给农村电商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还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对此,广州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表示,这意味着农民在网上售卖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生鲜、果蔬、农特产品以及中药材(中药材以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前提是不能宣传功效)时,可以不用登记。“现在城市电商基本成熟饱和,但广大农村还是一片‘蓝海’。”肖平辉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释放农村电商主体的积极性。“农村最大的产业之一就是农产品,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电子商务法》规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需登记’对于激活农村电商无疑是一个利好。”肖平辉说。
除农村电商外,跨境电商也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受益者。肖平辉介绍,《电子商务法》设电商促进专章,专章中有三条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条款,均为鼓励推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内容。“虽然是宣示性条款,但也意味着国家将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电子商务的方向性领域。”肖平辉指出,《电子商务法》还提出在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上,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并提出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这给行业带来更多的想象空间。“虽然目前跨境食品电商在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及技术上的问题,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在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一般性标准制定时,跨境电商可以提前介入,这非常有利于跨境食品电商的健康发展。”肖平辉表示。
终结代购海淘乱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是消费者海淘、代购的热门食品。《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不少人认为其对代购、海淘业务冲击较大。定居澳大利亚、经常为亲友代购奶粉和保健食品的于女士听到这些消息后一直很困惑:以后是不是不能再代购,否则就违法呢?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刘金瑞表示,《电子商务法》所针对的主体,囊括了在淘宝、微信和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上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也包括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开展代购和微商活动的个人。他认为,个人开展代购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关键在于代购的交易频次和交易额。《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其中“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对于交易频次和交易额的认定,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偶尔出国帮亲友代购不多的物品,是一回事;如果是以代购为主业进行牟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刘金瑞表示,《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应该会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内容加以明确。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结束奶粉海淘乱象,规范行业秩序,将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中国食品行业评论员朱丹蓬表示,奶粉海淘乱象由来已久。从渠道上看,海外奶粉可以通过进口商、跨境电商、邮件代购、“人肉快递”等多个途径流入国内市场,再通过电商平台、卖场、母婴店等多种渠道流向消费者;从产品上看,同种商品有不同包装版本,比如有欧标版、美标版、澳标版、海外国标版等。复杂的渠道和产品,庞大的数量,让奶粉成为海淘食品中最难监管的品类之一。在这个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实施可谓恰逢其时。朱丹蓬认为,该法将从三个维度助推海淘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宏观上,顶层设计思路明确,制定出台了法律文本,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微观上,中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法律条文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强化消费者监督;电商平台方面,法律对其合规发展有了明确的指引。“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双向监督,将倒逼终端平台良性发展。”朱丹蓬说。
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刘金瑞表示,具有颇多创新性的条文也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如第十七条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刘金瑞指出,这些规定明确提出电商平台不能删除更改用户差评,不能刷单。“目前,不少电商平台既有自营业务,也有第三方经营者,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证交易公平公正,避免电商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刘金瑞说。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子商务法》加大了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刘金瑞表示,之所以规定这么高的处罚额度,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饿了么副总裁、首席食品安全官王三虎认为,《电子商务法》中有三大亮点值得电商平台特别关注:一是体现社会共治原则,《电子商务法》立法运用了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内生机制,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二是体现协同监管思路,该法规定国家应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法律管辖范围,将电子商务限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实施将从规范性和创新性两方面促进食品电商行业发展。”王三虎表示,一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监管原则、治理体系和监管机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鼓励电商平台创新业务内容、提供多元服务,将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有关机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对网络餐饮相关的新业态和创新商业模式等的建立,将起到非常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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