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拟规范在线旅游 大数据杀熟或处最高50万元罚款
国庆假期刚刚过去,通过在线旅游平台购买车票、预定酒店的又一波热潮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在线旅游中经常遇到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征求意见稿予以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也要看到,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已具备上位法基础。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但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设置了几大抓手:第一,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第二,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第三,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旅游者自损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引入信用监管制度,明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国庆假期刚刚过去,通过在线旅游平台购买车票、预定酒店的又一波热潮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在线旅游中经常遇到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征求意见稿予以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也要看到,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已具备上位法基础。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但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设置了几大抓手:第一,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第二,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第三,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旅游者自损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引入信用监管制度,明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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