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7月19日,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解读文件。《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办法》解读文件指出,实践中,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
记者注意到,《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共包含35条;《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办法》包容了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规定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办法》强调要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定了收件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的相关义务。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办法》规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办法》要求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紧密衔接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3项制度;明确了企业在监控设备安装、寄件人身份查验、物品信息登记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细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7月19日,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解读文件。《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办法》解读文件指出,实践中,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
记者注意到,《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共包含35条;《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办法》包容了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规定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办法》强调要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定了收件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的相关义务。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办法》规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办法》要求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紧密衔接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3项制度;明确了企业在监控设备安装、寄件人身份查验、物品信息登记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细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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