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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购遇欺诈可要求3倍赔偿

2016年11月15日 09:46 信息来源:http://www.bj.xinhuanet.com/bgt/2016-11/14/c_1119909795.htm

“双11”刚刚过去,就有网友在购物时遭遇电商欺诈,明明标注了降价的商品,付款时却发现价格上涨甚至恢复原价。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醒:遭遇这种情况,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索3倍赔偿。

市一中院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张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原价128元的充电器标价68元,便把该充电器加入了购物车,并在第二天就购物车中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商品支付了货款。随后,小张在查询购物信息时无意中发现充电器的价格为98元,因此诉至法院,以该电子商务公司欺诈为由要求赔偿500元。对此,该电子商务公司则辩称,充电器的价格实际为98元,因工作人员失误标注成了68元。

庭审时,该电子商务公司并未提交员工误标价格的有效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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