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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商:商家“人去楼空”应提前60天公告

2016年05月26日 14:44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5/26/019132750.shtml

青岛市工商日前发布《消费领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提示性指引》。共30条针对目前合同签订、履行行为纠纷多发领域的提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明确了一套公平合理的合同交易指引,旨在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悉,该《指引》在全国尚属首创。

《指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和文化娱乐等行业,主要用于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同交易行为。针对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卡券类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时经常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作出明确提示:部分经营者临时停止营业或者终止营业,建议在中止营业前合理期限内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消费者,并注明中止营业的起止时间。如果经营者决定终止营业,《指引》建议将告知时间提前到60天,避免因经营者突然关店不知所踪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部分经营者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指引》建议经营者不论最终是否签约,都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和广告等。部分经营者制定使用格式合同有失公允,《指引》建议经营者不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针对当前卡券类合同使用较普遍的情况,《指引》建议经营者在销售卡券时不采取欺诈方式;消费者持卡券消费时,经营者不以“消费额度不足”、“价格上涨”、“节假日除外”等理由单方取消优惠活动或者设定额外附加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

青岛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虽然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但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将合同签订、履行的环节“晒在阳光下”,力争有力推动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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