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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微信网商的监管体系

2016年07月27日 17:32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7/27/019260988.shtml

微信购物出现也就两三年时间,还没来得及好好发展,现在名声已经臭了大街。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原因是没人管。

日前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

这种“建议”就是没人管的典型表现。事实上,除了工商部门,消费者组织对待微信购物,也多是这种态度。今年4月,福州的一位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向当地消委会投诉,就得到“微信购物是个人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新消法”的答复。

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以“不适用新消法”为由不愿管的态度,以及遇事“建议”消费者走别的途径的做法,既暴露出微信购物监管缺失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该领域假货泛滥、欺诈严重的情况。

实事求是地说,微信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易形式,的确存在很多新问题,监管难度很大。我们知道,现在开一家微店非常简单,只要下载一个微店 APP,再按照提示注册,不到10分钟即可完成开店过程,不用任何担保费用,仅仅填写真实姓名与绑定银行卡就行。而一些所谓“直销”“代购”的微商,更是连注册都不需要,直接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图广而告之,买家购物直接用红包付款或者微信转账。不想干了,或者出问题了,把账户注销就行。开店手续越简单,监管就越缺少抓手,越不好管。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微商、微店都没有办理相关证照,至于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很多也是无法核实的。这说明,这种管理办法缺少执行力。

显然,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微信购物和微商这种新事物存在的问题,而“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也可以看作是监管部门提出的善意“忠告”,不过,正如有学者指出,监管部门要做的绝不止于忠告,就其职责看,还应该密切关注该领域的发展变化,积极跟踪,引导微商行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对微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归类总结,建章立制,促进新兴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应开发微商申请平台,要求所有微商在该平台上申请营业执照,监管部门定期抽查商户的商品,并加大对商品生产商产品质量的检查,保证买家在购物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安全进行。另外,可以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电商模式,加强支付环节监管。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手段,取消微小商务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直接转账功能,鼓励用户使用类似支付宝等可以保障买家钱财不会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直接划到商家账户的支付方式,有效减少买家被骗钱财的情况。

除了监管部门完善政策规定加强监管,微信购物和微商所依存的平台也要有所行动,负起相应的责任。不管是微博的娘家新浪还是微信的娘家腾讯,这些平台都应看管好在自家平台活动的商家,至少要积极协助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治理。事实上,平台要做的事并不复杂,却至关重要:严格注册制度,明确身份认证,限制账号数量;建立用户信用评级,并对应适当的奖惩;与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打击违反商业规则行为。

最后,纠正一下关于微信购物“不适用新消法”的说法。法律界人士认为,微信购物只是消费方式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无法掩盖二者间的交易行为本质。同时,新消法作为一般性规定,“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并未明确不适用某种具体的购物方式,比如微信购物。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推理,微信购物应被归类为受新消法保护的一种购物形式。

我们知道,我国消法总共进行了两次大的修订,其中最近的一次修订增加了网络购物的内容,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交易纠纷的重视和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然而,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面对新生事物,要求现行的法律面面俱到、完备无缺是不现实的。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可以借此契机,推动完善微信网商的监管体系,并为未来将微信购物明确纳入消法保护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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