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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药品批发企业 不能再经营疫苗

2016年08月24日 16:20 信息来源:http://www.sc315.gov.cn/news/2016824/n01103267.html

疫苗新政实施后,疫苗批发企业将成为历史;同时,四川实施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各级疾控中心、接种机构不得网外采购。昨日,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颁布5个月后,四川省食药监局、四川省卫计委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条例》进行解读,并于近期出台实施意见。

今年3月中旬,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视频会议上,四川省食药监局新利18国际路线处处长曾继奎表示,系列案件暴露出了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所以,《条例》删除了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条例》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其中第一类疫苗维持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3月底,四川省卫计委就已发布《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疫苗批发环节。

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原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只要具备冷链储运的条件,仍可以作为配送主体之一承担疫苗配送业务。疫苗经营企业逐渐向疫苗配送商转型。此外,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增设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条例》还规定,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对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了禁业处罚,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并完善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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