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至 这篇《电子商务法》扫盲贴一定要看!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来临,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和商家都在为这个购物狂欢节积极准备,期待能在今年创造新的成交额记录。虽然广大消费者对“双十一”已累积了多年的“作战”经验,但每年仍有不少消费者因商品价格便宜而冲动消费,或因未清楚了解促销规则而中了商家的套路。因此,广州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可提前将需要购买的物品列好清单后加入购物车,及时关注更新信息,留意商家是否存在先升价再促销等行为;还要提前了解促销活动规则,对电商的宣传页面、销售承诺、聊天记录等做好截屏,保留证据。此外,对于急需使用的物品,可提前“错峰”网购,避免出现快递延时送货的情况。
而近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本意是为了给电商平台留有整改时间,虽尚未生效,但各平台仍应参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技术上的排查和整改。据观察,此次“双十一”期间部分网络经营者已据此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整,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商品和服务,带来更优质的消费体验。
《电子商务法》涵盖了包括市场主体、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在内多个电子商务方向和领域,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该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现广州市消委会结合“双十一”期间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一、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更是层出不穷。近日,这些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借着“双十一”的狂欢势头,也早早加入到这次购物节的竞争大军中,势要与传统电商经营者分一杯羹。
然而,这些新兴模式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对此,《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属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这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二、个体电商经营者需依法登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从明年1月1日起,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当前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客观上能起到堵塞税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维权提供多一重保障。
三、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这种为提高销售额而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的“炒信”、“刷单”行为屡见不鲜,且在每年“双十一”前后尤为常见。这些行为实际上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对此明确规定: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双十一”快递不能无限延期
每到“双十一”,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在销售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五、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双十一”期间,不少OTA企业、电商平台会相应推出一些旅游和机酒促销产品。然而,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常会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该法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力求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付款成功,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每年“双十一”期间,有关消费者反映秒杀商品成功付款后又被商家随意砍单的投诉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给消费者造成不少困扰。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该法对商家随意砍单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七、电商平台强迫卖家“二选一”将构成违法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攻防战早已不是新事物,每逢“双十一”等大购物节临近,不同电商平台之间商户遭遇“二选一”的冲突就不绝于耳。所谓“二选一”,就是平台之间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挤压竞争对手商业空间的行为。这种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与《消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八、平台自营商品应显著标记,依法承担责任
“双十一”期间促销信息量巨大,消费者在筛选这些信息时可能会更偏向选择标注“平台自营”的商品,特别是家用电器等大件物品,认为平台自营商品在品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会更有保障。然而,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常常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
“双十一”期间,许多消费者在面对价格优惠的商品时,容易把大部分精力放在线上秒杀、抢购上,从而忽略了对商品的规格和质量、赠品的品种和数量、售后服务等销售承诺进行证据留存。若日后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面临举证难的情况。
实际上,在所有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将承担更多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第二款规定,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这其中所说的“相应责任”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而“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另外,“依法”中的“法”,不仅仅指《电子商务法》,也包括《消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乃至《刑法》等。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来临,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和商家都在为这个购物狂欢节积极准备,期待能在今年创造新的成交额记录。虽然广大消费者对“双十一”已累积了多年的“作战”经验,但每年仍有不少消费者因商品价格便宜而冲动消费,或因未清楚了解促销规则而中了商家的套路。因此,广州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可提前将需要购买的物品列好清单后加入购物车,及时关注更新信息,留意商家是否存在先升价再促销等行为;还要提前了解促销活动规则,对电商的宣传页面、销售承诺、聊天记录等做好截屏,保留证据。此外,对于急需使用的物品,可提前“错峰”网购,避免出现快递延时送货的情况。
而近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本意是为了给电商平台留有整改时间,虽尚未生效,但各平台仍应参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技术上的排查和整改。据观察,此次“双十一”期间部分网络经营者已据此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整,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商品和服务,带来更优质的消费体验。
《电子商务法》涵盖了包括市场主体、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在内多个电子商务方向和领域,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该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现广州市消委会结合“双十一”期间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一、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更是层出不穷。近日,这些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借着“双十一”的狂欢势头,也早早加入到这次购物节的竞争大军中,势要与传统电商经营者分一杯羹。
然而,这些新兴模式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对此,《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属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这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二、个体电商经营者需依法登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从明年1月1日起,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当前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客观上能起到堵塞税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维权提供多一重保障。
三、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这种为提高销售额而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的“炒信”、“刷单”行为屡见不鲜,且在每年“双十一”前后尤为常见。这些行为实际上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对此明确规定: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双十一”快递不能无限延期
每到“双十一”,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在销售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五、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双十一”期间,不少OTA企业、电商平台会相应推出一些旅游和机酒促销产品。然而,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常会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该法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力求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付款成功,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每年“双十一”期间,有关消费者反映秒杀商品成功付款后又被商家随意砍单的投诉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给消费者造成不少困扰。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该法对商家随意砍单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七、电商平台强迫卖家“二选一”将构成违法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攻防战早已不是新事物,每逢“双十一”等大购物节临近,不同电商平台之间商户遭遇“二选一”的冲突就不绝于耳。所谓“二选一”,就是平台之间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挤压竞争对手商业空间的行为。这种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与《消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八、平台自营商品应显著标记,依法承担责任
“双十一”期间促销信息量巨大,消费者在筛选这些信息时可能会更偏向选择标注“平台自营”的商品,特别是家用电器等大件物品,认为平台自营商品在品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会更有保障。然而,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常常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
“双十一”期间,许多消费者在面对价格优惠的商品时,容易把大部分精力放在线上秒杀、抢购上,从而忽略了对商品的规格和质量、赠品的品种和数量、售后服务等销售承诺进行证据留存。若日后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面临举证难的情况。
实际上,在所有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将承担更多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第二款规定,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这其中所说的“相应责任”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而“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另外,“依法”中的“法”,不仅仅指《电子商务法》,也包括《消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乃至《刑法》等。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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