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攻坚战行动方案专家解读: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支撑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维持华北、西北地区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将贯彻落实《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充分发挥流域生态环境统筹协调、监督管控作用,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
推动水污染治理。推动水体消劣行动方案和达标规划编制实施。开展流域与省区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会商,加大水生态环境问题独立调查和督导帮扶力度,指导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理。推动城镇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监督管理。强化流域重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监督,重点督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乌梁素海为重点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通量监测,开展典型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
加强水生态监管。实施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推进流域综合规划环评跟踪监管。加强黄河及重点支流源区水源涵养监督,推动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强化小水电清理整改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严格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实施黄河上游等鱼类栖息生境修复监督,推进东平湖等重点湖泊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河口自然生态修复。开展重要河湖水生态调查评估,探索发布流域水生态调查评估工作报告。
推进生态流量保障。加强黄河干支流生态流量评估,推动生态流量指标体系科学优化。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尤其是水电梯级开发集中河段,生态流量泄放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以枯水期和关键期生态流量保障为重点,开展大通河、沁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监管试点,探索生态流量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人工湖建设,加强人工湖项目环评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整体性、系统性谋划,引导地方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进鄂尔多斯、榆林等重点地区煤矿疏干水综合利用。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编制实施《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推进流域突发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与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流域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建设流域环境应急物资库。加强流域重点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风险监督,推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健全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
健全工作制度。配合制定黄河保护法配套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办法。推动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分区分级管理体系,严格重大政策、规划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源头管控。探索建立“监管+督察”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机制,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制度。适时对具有跨省区生态环境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项目等实施情况开展会商。完善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协同应对工作机制。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维持华北、西北地区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将贯彻落实《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充分发挥流域生态环境统筹协调、监督管控作用,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
推动水污染治理。推动水体消劣行动方案和达标规划编制实施。开展流域与省区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会商,加大水生态环境问题独立调查和督导帮扶力度,指导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理。推动城镇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监督管理。强化流域重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监督,重点督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乌梁素海为重点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通量监测,开展典型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
加强水生态监管。实施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推进流域综合规划环评跟踪监管。加强黄河及重点支流源区水源涵养监督,推动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强化小水电清理整改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严格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实施黄河上游等鱼类栖息生境修复监督,推进东平湖等重点湖泊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河口自然生态修复。开展重要河湖水生态调查评估,探索发布流域水生态调查评估工作报告。
推进生态流量保障。加强黄河干支流生态流量评估,推动生态流量指标体系科学优化。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尤其是水电梯级开发集中河段,生态流量泄放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以枯水期和关键期生态流量保障为重点,开展大通河、沁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监管试点,探索生态流量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人工湖建设,加强人工湖项目环评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整体性、系统性谋划,引导地方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进鄂尔多斯、榆林等重点地区煤矿疏干水综合利用。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编制实施《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推进流域突发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与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流域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建设流域环境应急物资库。加强流域重点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风险监督,推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健全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
健全工作制度。配合制定黄河保护法配套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办法。推动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分区分级管理体系,严格重大政策、规划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源头管控。探索建立“监管+督察”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机制,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制度。适时对具有跨省区生态环境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项目等实施情况开展会商。完善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协同应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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