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理解《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带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
二、《意见》修订原则
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三、《意见》主要优化内容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具体如下:
(一)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二)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
(三)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
(四)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理解《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带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
二、《意见》修订原则
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三、《意见》主要优化内容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具体如下:
(一)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二)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
(三)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
(四)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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