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要结合本地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指标、重点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照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要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注意强化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要结合本地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指标、重点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照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要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注意强化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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