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地标产品质量监管责任统筹国内外地标保护
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就《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替代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完善地理标志法律规则,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据中国质量报记者了解,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质检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16年发布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做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需求。
为推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工作,充分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形成上述征求意见稿。
《规定》拟明确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产者协会或者保护申请机构。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或者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规定》拟明确规定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形,包括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与在先地理标志、商标权、动植物品种冲突等,并将其作为异议和撤销的理由。
为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规定》拟规定,除申请人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外,产地范围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考虑到外国地理标志申请的特殊性,《规定》拟规定外国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时还应当提交在所属国或者地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等。
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就《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替代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完善地理标志法律规则,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据中国质量报记者了解,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质检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16年发布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做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需求。
为推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工作,充分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形成上述征求意见稿。
《规定》拟明确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产者协会或者保护申请机构。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或者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规定》拟明确规定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形,包括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与在先地理标志、商标权、动植物品种冲突等,并将其作为异议和撤销的理由。
为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规定》拟规定,除申请人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外,产地范围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考虑到外国地理标志申请的特殊性,《规定》拟规定外国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时还应当提交在所属国或者地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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