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今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正案正式公布,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今年6月,国务院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此次发布的《公告》共8条,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备案办理要求,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已经受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二是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三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强化信用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跟进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落实备案改革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创新监管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重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处罚到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