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同志就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责任制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市场监管总局为什么要制定《责任制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尚不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责任制规定》有哪些突出特点?
《责任制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性。通过明确执法职责、界定责任边界、细化追责和免责情形,让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知悉执法的红线、守住底线。二是指导性。着眼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尽职免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执法激励机制以及强化履职保障等提供指导,促进市场监管各项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三是宣示性。立足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回应群众呼声,顺应干部期待,强调“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坚持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释放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奋进奋发的强烈信号。
问:《责任制规定》对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制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问:《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何要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
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利于明晰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也符合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责任制规定》在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追责情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原工商、质检和部分地方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细化了四个方面的要件,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存在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于有的追责事项不要求有危害后果,有的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增加例外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问:《责任制规定》对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出了哪些规定?
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制规定》予以转致适用。此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进一步推进行纪贯通协同,以强监督促强监管。
问:《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哪些具体追责情形?
《责任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细化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指导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切实达到预防、警示、教育、惩处目的。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众多,且追责情形各不相同,故列举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一般行政法中适用范围广、执法人员容易被追责的事项,并规定了相应的兜底条款。
问:《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哪些免责情形?
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参照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撑腰鼓劲。
问:《责任制规定》对保障依法履职作出了哪些规定?
《责任制规定》首先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在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单位的要求,针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执法过错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问:《责任制规定》为何定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责任制规定》细化的追责情形中,有部分情形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制定,故规定施行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责任制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市场监管总局为什么要制定《责任制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尚不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责任制规定》有哪些突出特点?
《责任制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性。通过明确执法职责、界定责任边界、细化追责和免责情形,让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知悉执法的红线、守住底线。二是指导性。着眼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尽职免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执法激励机制以及强化履职保障等提供指导,促进市场监管各项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三是宣示性。立足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回应群众呼声,顺应干部期待,强调“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坚持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释放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奋进奋发的强烈信号。
问:《责任制规定》对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制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问:《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何要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
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利于明晰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也符合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责任制规定》在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追责情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原工商、质检和部分地方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细化了四个方面的要件,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存在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于有的追责事项不要求有危害后果,有的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增加例外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问:《责任制规定》对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出了哪些规定?
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制规定》予以转致适用。此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进一步推进行纪贯通协同,以强监督促强监管。
问:《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哪些具体追责情形?
《责任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细化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指导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切实达到预防、警示、教育、惩处目的。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众多,且追责情形各不相同,故列举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一般行政法中适用范围广、执法人员容易被追责的事项,并规定了相应的兜底条款。
问:《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哪些免责情形?
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参照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撑腰鼓劲。
问:《责任制规定》对保障依法履职作出了哪些规定?
《责任制规定》首先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在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单位的要求,针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执法过错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问:《责任制规定》为何定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责任制规定》细化的追责情形中,有部分情形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制定,故规定施行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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