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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打造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条

2022年04月02日 13:54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出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商事立法回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实施的重大举措,是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将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促进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一、放宽准入,培育市场主体生态

《条例》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扩展和提升了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为商事制度的持续改革和继续深化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为市场主体设立、活动、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高效的行为规则和执法规范。

一是认真落实“一网通办”和限制办结制度。着眼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持续优化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制作、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医疗参保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9个高频开办事项在线上一次身份验证、一表填报申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交换、准入多环节同步办理、全省范围一日内办结。

二是落实集中办理和就近办理制度。完善印章刻制在线缴费、寄递服务、营业执照自行下载和自助打印等功能设施,在政务服务大厅普遍设立自助开办专区,大力推广“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掌上办理”“一窗办事”等应用模式,实现企业开办从申报到核准反馈,再到获取办件的全流程“不见面”办理。推行“互联网+登记注册+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网点设立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申报终端和咨询导办员,由银行工作人员全程为企业提供网上导办、营业执照自助打印和账户开立服务,与现有企业开办服务窗口形成横向互补,实现企业开办就近办、多点办、帮着办。

三是认真落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2019年1月,在辽宁省范围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组织人员编写名称自主申报行业用语库,梳理4万余条行业用语供企业和社会公众自主选择。

四是认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安排部署,2019年5月1日起,在企业设立登记业务环节实行对相关自然人的企业登记实名验证,并逐步将企业登记实名验证范围推广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等业务环节。实行企业登记实名验证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企业登记的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

二、促进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经验,构建体系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对市场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区分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突出了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

以自贸试验区加大力度试点为牵引,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和简化审批。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将454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最大程度方便自贸区企业就近办理审批、一次性办理审批。二是加大改革力度。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调整为“直接取消审批”。将6类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由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方式拓展至全省范围。将住宿场所、公共浴室等7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在自贸试验区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等6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与承诺一体化、一表式、一次性,方便申请人知悉理解。梳理形成226项行政审批法律风险点清单,实现办理审批有参照、防范风险有坐标,通过科学行政促进审批效率提升。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区域集约化和网络集成化优势,对30项能够以视频检查代替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不见面审批。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级评价模型,开展全覆盖、多维度、全周期的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一般不主动发起日常检查,激励企业守法经营。五是落实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技术方案更新升级登记系统,在全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将现行的申请人“写作文”、登记人员“改作文”方式调整为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推送至对应层级的主管部门。

三、降低门槛,助力大众创业创新

《条例》将“宽进”与“严管”相结合,在精简申请材料、推行诚信申报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的监管,促进市场交易有序化、效率化、诚信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着眼有效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难问题,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和公司制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度。按照《条例》确定的登记原则,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破除“严防死守”观念,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依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则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即予以登记。二是助力拓展生产经营。对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一照多址”直接办理,企业可以在登记一个住所的基础上一并登记多个经营场所,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进行变更或增减,免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方便开展多点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对于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撤销,并将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四、便利退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条例》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成果基础上,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建立了退出市场的便捷通道,将“简易注销”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得效率和安全兼顾的简易退出制度从此有法可依。

出台《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实施,从根本上解决退出难、退出慢的问题。2021年,全省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企业5.32万户,占同期退出企业总量的62.44%。下一步,按照《条例》要求,将试点拓展为全面推行。一是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上市股份公司除外的无债权债务的所有市场主体类型。二是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实现公告零费用和退出效率成倍提升。三是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未能在公告期届满后规定时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四是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强化相关部门业务协同,推进部门间注销业务发起联办工作实践,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将以全面实施《条例》为牵引,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强化创新探索,推进实践落实,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作者为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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