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打造一批示范高地,以点带面引领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是示范区创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二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定,以及示范区的任务和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示范区的创建对象是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按“申报—批准创建—创建—评估认定”流程开展创建。《办法》明确,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创新示范引领。示范区实行动态化管理,强调“能进能出”。
评估指标体系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促进发展、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等五个维度评价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指标设计上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定性+定量”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的成效。评估合格要求总分超过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超过75%,以推动创建对象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出台为契机,围绕“创环境、促发展,强监管、优服务”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的网络市场发展新格局,更好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打造一批示范高地,以点带面引领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是示范区创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二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定,以及示范区的任务和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示范区的创建对象是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按“申报—批准创建—创建—评估认定”流程开展创建。《办法》明确,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创新示范引领。示范区实行动态化管理,强调“能进能出”。
评估指标体系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促进发展、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等五个维度评价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指标设计上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定性+定量”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的成效。评估合格要求总分超过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超过75%,以推动创建对象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出台为契机,围绕“创环境、促发展,强监管、优服务”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的网络市场发展新格局,更好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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