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意义重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要贯彻好、实施好这部基础性法律,不仅需要广大市场主体的共同遵守,更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必须要遵循依法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要尊重私权。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这是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延续,在立法层面再次明确了政府对合同行为适度干预的必要性。虽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合同自由应当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度的合同监管正是矫正市场失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依据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缔约参照。这是在保证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前提下,有效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的有效措施。我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便利正确缔约。民法典虽然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且内容较为完备,但仍然无法覆盖所有现存类型的合同乃至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且当事人意欲达成的交易纷繁复杂,为了便利当事人正确缔约,需要参照合同示范文本。所谓正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既要合法,又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就有必要以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为模板,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予以增减修改,使之更符合交易目的,进而形成正式缔约文本,对于明确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条款的齐全完备,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规避交易风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虽然重要,但因为交易充满各种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示范文本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提供必要指引,提前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告知哪些可以为、哪些应当为、哪些不能为,以及如有违反的相应后果,就非常有必要。其中“可以为”的就是合同权利,“应当为”和“不能为”的就是合同义务,如有违反的后果就是违约责任。虽然民法典中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还远远不够。毕竟法律是稳定和固化的,而社会经济生活则是鲜活和丰富的,如果能有一些结合交易特点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修订完善的示范文本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提供指引,对于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等将大有裨益。我注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三十年来分门别类制定了大量的合同示范文本,也使合同履行减少了因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引发的不确定风险,为当事人的缔约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可以降低缔约时的磋商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三是维护公平交易。合同是交易的反映,但此种交易必须是公平交易。目前一些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迫使对方接受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是对合同自由的滥用。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设有专门条款,发生相关争议后,当事人主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但如果能在订立合同阶段就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以相对公平合理的条款设定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必要保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订约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规范、完备、公平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有力支撑和补充。这正是民法典保留原合同法中关于示范文本有关表述的主要原因。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归集后放在互联网上提供查询、下载、风险提示等服务,不仅是对其近年来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其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更好服务广大市场主体的务实举措。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顺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合同公平、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王利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要贯彻好、实施好这部基础性法律,不仅需要广大市场主体的共同遵守,更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必须要遵循依法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要尊重私权。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这是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延续,在立法层面再次明确了政府对合同行为适度干预的必要性。虽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合同自由应当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度的合同监管正是矫正市场失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依据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缔约参照。这是在保证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前提下,有效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的有效措施。我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便利正确缔约。民法典虽然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且内容较为完备,但仍然无法覆盖所有现存类型的合同乃至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且当事人意欲达成的交易纷繁复杂,为了便利当事人正确缔约,需要参照合同示范文本。所谓正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既要合法,又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就有必要以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为模板,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予以增减修改,使之更符合交易目的,进而形成正式缔约文本,对于明确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条款的齐全完备,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规避交易风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虽然重要,但因为交易充满各种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示范文本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提供必要指引,提前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告知哪些可以为、哪些应当为、哪些不能为,以及如有违反的相应后果,就非常有必要。其中“可以为”的就是合同权利,“应当为”和“不能为”的就是合同义务,如有违反的后果就是违约责任。虽然民法典中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还远远不够。毕竟法律是稳定和固化的,而社会经济生活则是鲜活和丰富的,如果能有一些结合交易特点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修订完善的示范文本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提供指引,对于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等将大有裨益。我注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三十年来分门别类制定了大量的合同示范文本,也使合同履行减少了因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引发的不确定风险,为当事人的缔约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可以降低缔约时的磋商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三是维护公平交易。合同是交易的反映,但此种交易必须是公平交易。目前一些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迫使对方接受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是对合同自由的滥用。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设有专门条款,发生相关争议后,当事人主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但如果能在订立合同阶段就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以相对公平合理的条款设定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必要保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订约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规范、完备、公平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有力支撑和补充。这正是民法典保留原合同法中关于示范文本有关表述的主要原因。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归集后放在互联网上提供查询、下载、风险提示等服务,不仅是对其近年来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其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更好服务广大市场主体的务实举措。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顺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合同公平、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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