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和家庭的生命健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配餐单位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共查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633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万元。
2023年3月13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在校师生30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前进行整改。3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职业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
2023年7月31日,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2023年7月13日,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在校师生600人)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缺少7月12日、13日两日主食和汤品的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日后按规定进行留样。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7月20日、7月21日早餐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留样是经营者法定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卫生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留样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和妥善处置。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时刻将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不出现任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9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瑞安某集体用餐配送供应商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由当事人制作、经封膜后配送至瑞安某用餐单位的一份虾皮紫菜汤,在未开封食用前发现混有异物。经查,当事人采购非即食型干坛紫菜制作虾皮紫菜汤,使用紫菜前未按照食品标签提示进行清洗。另查明,当事人采购原料紫菜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面向多个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较普通学校食堂,具有生产量大、出餐时间集中、涉及环节多、配送范围广的特点。本案的查处,警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材料购进、菜品制作、出餐配送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确保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案
2023年10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和食品安全员佟某分别罚款6万元和4.5万元。
2023年9月8日下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未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备设施,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在原料食材采购环节把好质量关,未落实食品加工、设备维护清洗等食品经营过程中卫生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应当严惩;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作为直接负责人员更是缺乏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未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必须依法“处罚到人”。
五、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案
2023年11月7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安排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2023年8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在校师生160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进行食品加工制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厨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进行食品加工时,仍未规范佩戴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以保障孩子们的餐饮安全。本案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易造成食源性疾病传播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食品安全意识,为师生提供更加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和家庭的生命健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配餐单位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共查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633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万元。
2023年3月13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在校师生30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前进行整改。3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职业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
2023年7月31日,江西省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2023年7月13日,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在校师生600人)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缺少7月12日、13日两日主食和汤品的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日后按规定进行留样。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7月20日、7月21日早餐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留样是经营者法定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卫生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留样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和妥善处置。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时刻将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不出现任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9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瑞安某集体用餐配送供应商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由当事人制作、经封膜后配送至瑞安某用餐单位的一份虾皮紫菜汤,在未开封食用前发现混有异物。经查,当事人采购非即食型干坛紫菜制作虾皮紫菜汤,使用紫菜前未按照食品标签提示进行清洗。另查明,当事人采购原料紫菜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面向多个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较普通学校食堂,具有生产量大、出餐时间集中、涉及环节多、配送范围广的特点。本案的查处,警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材料购进、菜品制作、出餐配送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确保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案
2023年10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未依法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和食品安全员佟某分别罚款6万元和4.5万元。
2023年9月8日下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宝兰学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未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备设施,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在原料食材采购环节把好质量关,未落实食品加工、设备维护清洗等食品经营过程中卫生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应当严惩;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员作为直接负责人员更是缺乏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未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必须依法“处罚到人”。
五、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案
2023年11月7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安排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2023年8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小星星幼儿园(在校师生160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进行食品加工制作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厨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制作区进行食品加工时,仍未规范佩戴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以保障孩子们的餐饮安全。本案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易造成食源性疾病传播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食品安全意识,为师生提供更加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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