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出台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事项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月17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和创新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指导意见》从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4个方面提出了13项重点任务,包括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根据《指导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实施、开展试点示范、提升监管能力3项保障措施。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月17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和创新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指导意见》从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4个方面提出了13项重点任务,包括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根据《指导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实施、开展试点示范、提升监管能力3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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