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权益,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灌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他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二、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化肥347.99吨,并处罚款147.9万元。
2022年3月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肥料的线索后,联合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对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发现陈某平等6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查,为解决销路不畅、业务不实、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中江县通济镇肥料经营户陈某平、熊某棉、钟某芝、邹某、王某、谢某商议成立为期5年的“通济联盟”,并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约定所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2022年3月31日至4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6人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24批次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统计,涉案20批次不合格肥料共计347.99吨,涉案金额59.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案团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掩护进行“特色订制”,产业链条长,涉案人员较多,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全链条执法,切实高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硫酸铵化肥104.65吨、罚没款11万元。
2023年3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苑某军于2022年3月在王某雷处订购的硫酸铵经黑龙江华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随后展开调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王某雷处订购了160吨硫酸铵,实际收到120吨,至调查时已销售19.55吨,每吨销售价格1700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肥料进行召回,未销售的104.65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据统计,涉案产品货值2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硫酸铵是一种优良氮肥,适用于一般土壤和作物,能使枝叶生长旺盛,提高果实品质和产量,增强作物对灾害的抵抗能力。但不合格的硫酸铵,不仅会导致粮食减产,还可能破坏农田的土壤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合格化肥的打击力度,保障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9月18日、10月9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来的产品初检结果通报,发现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生产的10吨复合肥料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生产的12包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其中2包不合格;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20吨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被当事人召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了协作联动的执法作用。本案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在一年内被几次检出不合格,说明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存在内控松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将持续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产品质量过关。
五、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5.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已另案查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控释掺混肥料系委托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41吨,货值12.8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化肥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抓线索,及时查处案中案,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
六、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117.45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待售的“柏树堡®”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截至执法人员抽样时,当事人实际库存“柏树堡®”过磷酸钙126.48吨。至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柏树堡®”过磷酸钙15.03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追回6吨已售出的“柏树堡®”过磷酸钙,实际销售9.03吨,剩余117.45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阻止其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的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案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分别标注了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隶属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有“肥料委托加工合同”并取得了上述两种肥料的委托生产资格。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上述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标注、虚假标注、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
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线索,称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高塘江北连锁店销售的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抽检不合格,随后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从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23吨,配送给下属连锁店16吨、销售给象山某农资经营部2吨、库存5吨(在案件移送该局前被生产企业召回),共计货值金额8.5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会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民增收和农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九、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4日,河南省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鲁某的农资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示“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31袋、“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686袋、宣传U盘1个。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两种肥料后,聘请人员招揽群众并宣讲“……本次活动由北京中农企盟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所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含有施立松原料,能够化解土壤板结。有愿意合作的用户,签订一份会员证,可享受技术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当事人与群众签订的购肥合同上显示有“凭此证农民可以享受我们公司所提供的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享受国家相关的惠农政策”等。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为随意编造,无任何来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510袋,赠送“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114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编造各种概念和虚假宣传,虚构肥料的功效,甚至把不合格肥料产品说成优质肥料产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十、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3月21日,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0日,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在岢岚县的化肥推销及销售活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岢岚县销售的化肥标识不规范,其品名为“聚能锌胺钾”,与执行标准GB/T535-2020(Ⅱ型)不相符,且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抽取的化肥样品经忻州市综合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岢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求生产单位对购买此品牌化肥的农民进行全额赔付。
不合格化肥产品流入市场,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权益,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灌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他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二、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化肥347.99吨,并处罚款147.9万元。
2022年3月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肥料的线索后,联合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对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发现陈某平等6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查,为解决销路不畅、业务不实、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中江县通济镇肥料经营户陈某平、熊某棉、钟某芝、邹某、王某、谢某商议成立为期5年的“通济联盟”,并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约定所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2022年3月31日至4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6人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24批次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统计,涉案20批次不合格肥料共计347.99吨,涉案金额59.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案团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掩护进行“特色订制”,产业链条长,涉案人员较多,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全链条执法,切实高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硫酸铵化肥104.65吨、罚没款11万元。
2023年3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苑某军于2022年3月在王某雷处订购的硫酸铵经黑龙江华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随后展开调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王某雷处订购了160吨硫酸铵,实际收到120吨,至调查时已销售19.55吨,每吨销售价格1700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肥料进行召回,未销售的104.65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据统计,涉案产品货值2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硫酸铵是一种优良氮肥,适用于一般土壤和作物,能使枝叶生长旺盛,提高果实品质和产量,增强作物对灾害的抵抗能力。但不合格的硫酸铵,不仅会导致粮食减产,还可能破坏农田的土壤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合格化肥的打击力度,保障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9月18日、10月9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来的产品初检结果通报,发现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生产的10吨复合肥料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生产的12包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其中2包不合格;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20吨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被当事人召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了协作联动的执法作用。本案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在一年内被几次检出不合格,说明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存在内控松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将持续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产品质量过关。
五、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5.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已另案查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控释掺混肥料系委托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41吨,货值12.8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化肥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抓线索,及时查处案中案,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
六、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117.45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待售的“柏树堡®”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截至执法人员抽样时,当事人实际库存“柏树堡®”过磷酸钙126.48吨。至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柏树堡®”过磷酸钙15.03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追回6吨已售出的“柏树堡®”过磷酸钙,实际销售9.03吨,剩余117.45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阻止其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的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案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分别标注了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隶属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有“肥料委托加工合同”并取得了上述两种肥料的委托生产资格。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上述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标注、虚假标注、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
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线索,称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高塘江北连锁店销售的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抽检不合格,随后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从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23吨,配送给下属连锁店16吨、销售给象山某农资经营部2吨、库存5吨(在案件移送该局前被生产企业召回),共计货值金额8.5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会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民增收和农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九、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4日,河南省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鲁某的农资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示“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31袋、“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686袋、宣传U盘1个。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两种肥料后,聘请人员招揽群众并宣讲“……本次活动由北京中农企盟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所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含有施立松原料,能够化解土壤板结。有愿意合作的用户,签订一份会员证,可享受技术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当事人与群众签订的购肥合同上显示有“凭此证农民可以享受我们公司所提供的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享受国家相关的惠农政策”等。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为随意编造,无任何来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510袋,赠送“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114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编造各种概念和虚假宣传,虚构肥料的功效,甚至把不合格肥料产品说成优质肥料产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十、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3月21日,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0日,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在岢岚县的化肥推销及销售活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岢岚县销售的化肥标识不规范,其品名为“聚能锌胺钾”,与执行标准GB/T535-2020(Ⅱ型)不相符,且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抽取的化肥样品经忻州市综合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岢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求生产单位对购买此品牌化肥的农民进行全额赔付。
不合格化肥产品流入市场,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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