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在各行业部门的协同推动下,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方面,截至2023年5月底,全国共有42万家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280万项,涵盖468万项产品,以标准为载体的产品质量正向提升的激励体系日益完善。在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方面,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1679家企业的2856项企业标准成为“领跑者”,树立了行业质量标杆,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这是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7月11日召开的企业标准化建设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改革,加强顶层设计,营造优良的企业标准化政策环境,助力企业标准创新基础能力的提升,鼓励技术与标准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推动企业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办法》,进一步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梯度培育体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识度,也要便于公众感知认知,从而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据了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体系。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在各行业部门的协同推动下,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方面,截至2023年5月底,全国共有42万家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280万项,涵盖468万项产品,以标准为载体的产品质量正向提升的激励体系日益完善。在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方面,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1679家企业的2856项企业标准成为“领跑者”,树立了行业质量标杆,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这是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7月11日召开的企业标准化建设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改革,加强顶层设计,营造优良的企业标准化政策环境,助力企业标准创新基础能力的提升,鼓励技术与标准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推动企业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办法》,进一步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梯度培育体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识度,也要便于公众感知认知,从而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据了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体系。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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