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新反垄断法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并自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法治基础。反垄断法修订一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实施力度,清理、废止和纠正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各地区各部门审查增量政策措施16.37万件,清理各类存量政策措施45.2万件,废止修订2.04万件。围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市场反映集中的公用事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8个领域,办结78件行政性垄断案件,及时纠正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循环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新反垄断法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方向和具体路径。新反垄断法充分体现《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丰富完善反垄断的规则制度,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制度,深化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顺畅流动。《意见》出台后,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重点任务实施路径进一步明确,推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仍面临各地区规则制度不统一、地区间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问题。新反垄断法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法律层面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强化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条款,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规则制度,以法治手段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条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法律保障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就是要使其能够对各类经济政策统筹协调,增强其在经济治理体系中基础功能。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行为免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来自经营主体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来自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竞争政策兼具规制经营主体、规范行政权力、协调经济政策等多项职能。因此,世界各市场经济体都将竞争政策确定为经济治理体系的基础。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就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垄断行为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活力。竞争政策通过促进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和优胜劣汰功能,倒逼经营主体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业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激励企业通过技术优势取得市场优势,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条件。竞争政策的规制范围覆盖政府和经营主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目的就是要清除市场准入的各类限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无阻,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基础条件。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框架性意见,但其约束力仍然不足。对于各级行政部门来说,制定政策是行政权力的重要体现。政策制定部门往往不愿意主动进行或接受审查。这就要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保障。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创造条件,这将有效推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增强制度约束力和权威性,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途径
依照新垄断法,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是要清理妨碍市场准入的障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无论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均应公平获得市场准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新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因此,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的规定和做法,清除影响市场公平准入的显性和隐性障碍,促进经营主体跨地区投资和经营,加强区域间市场联系和经济一体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限制商品和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影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背离统一大市场建设方向。新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商品,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具体情形。因此,要依法清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要清理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招投标领域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因此,要依法清理招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惩处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确保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渗透,正在摧毁各种市场壁垒和藩篱,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革命性意义。因此,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迈出更大步伐。
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并自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法治基础。反垄断法修订一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实施力度,清理、废止和纠正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各地区各部门审查增量政策措施16.37万件,清理各类存量政策措施45.2万件,废止修订2.04万件。围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市场反映集中的公用事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8个领域,办结78件行政性垄断案件,及时纠正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循环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新反垄断法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方向和具体路径。新反垄断法充分体现《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丰富完善反垄断的规则制度,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制度,深化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顺畅流动。《意见》出台后,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重点任务实施路径进一步明确,推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仍面临各地区规则制度不统一、地区间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问题。新反垄断法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法律层面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强化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条款,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规则制度,以法治手段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条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法律保障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就是要使其能够对各类经济政策统筹协调,增强其在经济治理体系中基础功能。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行为免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来自经营主体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来自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竞争政策兼具规制经营主体、规范行政权力、协调经济政策等多项职能。因此,世界各市场经济体都将竞争政策确定为经济治理体系的基础。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就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垄断行为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活力。竞争政策通过促进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和优胜劣汰功能,倒逼经营主体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业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激励企业通过技术优势取得市场优势,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条件。竞争政策的规制范围覆盖政府和经营主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目的就是要清除市场准入的各类限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无阻,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基础条件。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框架性意见,但其约束力仍然不足。对于各级行政部门来说,制定政策是行政权力的重要体现。政策制定部门往往不愿意主动进行或接受审查。这就要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保障。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创造条件,这将有效推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增强制度约束力和权威性,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途径
依照新垄断法,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是要清理妨碍市场准入的障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无论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均应公平获得市场准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新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因此,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的规定和做法,清除影响市场公平准入的显性和隐性障碍,促进经营主体跨地区投资和经营,加强区域间市场联系和经济一体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限制商品和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影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背离统一大市场建设方向。新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商品,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具体情形。因此,要依法清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要清理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招投标领域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因此,要依法清理招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惩处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确保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渗透,正在摧毁各种市场壁垒和藩篱,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革命性意义。因此,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迈出更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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