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又迎新举措三地“信用监管一体化”将逐步实施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共建“信用京津冀”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及任务分工,制定2024年、2025年推动“信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责任分工,绘制推进京津冀信用监管一体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据了解,通知从五个方面规划了京津冀信用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是推进信息共享。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京津冀企业信用数据共享专区,深入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交换和应用,形成数据互通联动的“一体化”格局。
二是统一监管规则。制定京津冀区域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激励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强化异地同标、协同共治,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实现三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激励等信用信息跨区域互认。
三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三地“双随机、一公开”协同方案,从统一抽查事项清单、整合抽查计划、共享执法资源、检查结果互认等方面建立跨地区联合双随机监管机制,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开展毗邻区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果。
四是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GIS(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模块,加强对三地信用监管工作的日常监测和比较分析,对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预警,为企业及时“纠偏”,实现信用监管关口前移,提升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水平。
五是大胆创新示范。通过调整修改、联合发文、先行试点等方式推进制度创新,制定出台三地协同开展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修复、除名标记、信用激励等方案文件,逐步统一信息分类、失信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标准尺度,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部署要求,指导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探索创新,推动在三地率先形成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充分共享、协同联动顺畅的信用协同发展新格局,为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作用。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共建“信用京津冀”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及任务分工,制定2024年、2025年推动“信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责任分工,绘制推进京津冀信用监管一体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据了解,通知从五个方面规划了京津冀信用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是推进信息共享。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京津冀企业信用数据共享专区,深入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交换和应用,形成数据互通联动的“一体化”格局。
二是统一监管规则。制定京津冀区域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激励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强化异地同标、协同共治,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实现三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联合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激励等信用信息跨区域互认。
三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三地“双随机、一公开”协同方案,从统一抽查事项清单、整合抽查计划、共享执法资源、检查结果互认等方面建立跨地区联合双随机监管机制,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开展毗邻区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果。
四是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GIS(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模块,加强对三地信用监管工作的日常监测和比较分析,对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预警,为企业及时“纠偏”,实现信用监管关口前移,提升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水平。
五是大胆创新示范。通过调整修改、联合发文、先行试点等方式推进制度创新,制定出台三地协同开展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修复、除名标记、信用激励等方案文件,逐步统一信息分类、失信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标准尺度,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部署要求,指导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探索创新,推动在三地率先形成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充分共享、协同联动顺畅的信用协同发展新格局,为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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