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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评:为构建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2024年03月08日 08:25    信息来源:法治网

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此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当前,我国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但主要是按照行业和事项分别立法,“一事一立”色彩明显,不同法律之间可能因立法时间、指导思想的差异而存在冲突,更难以打破地方壁垒。只有立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通约式、兜底式的市场监管基本法,形成完备的“基本法+单行法”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才能以统一立法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构建“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市场监管基本法正当其时。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第一,通过制定市场监管基本法,可以确立和形成统一、权威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监管规则,确保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适用规则的公平性,从根本上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从源头上确保市场环境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第二,通过市场监管基本法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开放市场”等法律原则,有利于从制度上厘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确认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正当性及具体方式,确保市场主体能够享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第三,通过制定市场监管基本法,对市场运行的基本环节设置原则性、通用性的监管规则,可有效统合分散的市场监管法律规则,弥补立法缺漏和空白,确保监管活动有法可依,实现监管的公平公正,从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基本法不可或缺。市场监管基本法旨在确立市场监管活动的共性理念,提炼形成市场监管领域一般性的原则和规则,明确市场监管活动的通用规则,弥补现有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缺漏。因此,该法应当是市场监管领域的基础性、通用性立法,不是针对特定行业和产品、服务的专门立法。市场监管基本法不是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质性整合,而是为其他单行立法提供价值原则、监管工具等方面的指引,重在发挥宏观统摄功能。因此,该法应当是市场监管领域的龙头法,而非市场监管法典。市场监管基本法不是对既有规则的重复规定和简单汇编,而是以创设为主。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市场监管制度评价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待遇。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监管协调机制、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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