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机制不仅能修复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也能修复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信用秩序,让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公民、法人不再为负面信用所累,从而更快更好地投入生产生活学习等各项活动。及时准确的信用修复对企业、企业家尤为重要,也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注信用修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陈浅综合养殖总场场长刘茜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打通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钱雨晴建议出台信用修复证明文件互认机制。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成岳冲建议,让曾经失信已经修复的经营主体重新融入社会经济大循环,从而提升相关主体信用修复获得感,提振发展信心,改善社会整体预期。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1 年 7 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大力提升守信能力和诚信水平,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须总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明确规章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扩大修复范围。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缩短修复期限。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第八条将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持一致。
缩短办理时限。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强化协同修复。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相衔接,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本报记者 王国明
信用修复机制不仅能修复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也能修复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信用秩序,让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公民、法人不再为负面信用所累,从而更快更好地投入生产生活学习等各项活动。及时准确的信用修复对企业、企业家尤为重要,也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注信用修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陈浅综合养殖总场场长刘茜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打通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钱雨晴建议出台信用修复证明文件互认机制。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成岳冲建议,让曾经失信已经修复的经营主体重新融入社会经济大循环,从而提升相关主体信用修复获得感,提振发展信心,改善社会整体预期。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1 年 7 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大力提升守信能力和诚信水平,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须总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明确规章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扩大修复范围。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缩短修复期限。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第八条将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持一致。
缩短办理时限。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强化协同修复。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相衔接,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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