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已调整的提示
2024年05月24日 08:09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了重大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2024年1月1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收到一些对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这类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管辖权,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申请人及时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注行政复议管辖权变化,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请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提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了重大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2024年1月1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收到一些对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这类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管辖权,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申请人及时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注行政复议管辖权变化,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请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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