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总局将汇总通报各地统一代码覆盖情况。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市场主体数据库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强化统一代码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功能,推动统一代码登记管理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全面覆盖,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历史溯源、数据治理、共享应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2021年底前,全国要统一通过总局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代码赋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加快做好相关系统程序对接改造准备工作。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继续执行原政策,旧版营业执照仍然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总局将汇总通报各地统一代码覆盖情况。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市场主体数据库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强化统一代码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功能,推动统一代码登记管理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全面覆盖,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历史溯源、数据治理、共享应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2021年底前,全国要统一通过总局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代码赋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加快做好相关系统程序对接改造准备工作。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继续执行原政策,旧版营业执照仍然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
-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2024-05-15)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2024-05-0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工业产品生产…(2024-04-17)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计量中心为全…(2024-03-14)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估…(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