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每周质量报告

车险中的“霸王条款”--车险后续系列报道(一)

2011年02月22日 14:5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车主质疑车险索赔为何那么难?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在众多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一直判决这一条款无效,但这一霸王条款却一直没有被废除。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按责任赔付条款”在执行中成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

昆明李兴民、胡显文老俩口就是这一霸王条款的受害人,老俩口今年均已经年过60岁,退休之后,两位老人购买了一部汽车想享受一下平静幸福的晚年生活,但是一起保险拒赔案打破了老人美好的设想。2010年6月,李兴民老人驾着自已的爱车载着老伴回四川老家探亲,返回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李兴民老人没有任何责任。由于车辆损毁非常严重,老人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同时也通知了自己的保险公司。

车主 李兴民

保险公司来了,交警也来了,最后就是因为这个事情呢,是对方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就走了,所以我就感到非常奇怪了,我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不管,我那个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

就在李兴民老人通知自己保险公司的同时,肇事的大货车司机也通知了他自己的保险公司,肇事方保险公司堪察现场后对事故没有疑义,但是定损金额为五万一千元,然而没有任何修理厂愿意以这样的价格承揽维修。

车主 李兴民

你五万一千块钱能修好,只要车子修好,我的目的达到了,我无所谓。它又不找,它也找不到这种五万一千块钱(能修好的)。

自己的保险公司声称由于李兴民无责所以不管,对方的保险公司声称汽车修理厂报价太高也不管。李兴民老人陷入了无奈状态。

车主 李兴民

最后我没办法,就去省里司法鉴定中心,跟我鉴定,到底我这个车子应该是修多少钱。最后司法中心来了之后,我还出了四千块钱的鉴定费,来给我找,请了专家来给我看了以后,最后人家鉴定下来就是要八万八千块钱维修,也就是说该换就不换了,能修就修,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个价格压下来了,最后八万六千元钱修好了,修好了两家的保险公司都不管,最后我自己把这个车子,我把它取出来到现在为止.

李兴民老人自己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定价,在尽量降低修理费用的前提下修好了自己的车,但是双方保险公司都拒绝赔付,老人只好自己出钱付了修理费。但是付了钱的老人心里非常委屈。

车主 李兴民

所以这个保险的话,你主要就是起到什么呢?像我们这种中规中矩老老实实开车的人该得到保护,出了事故它不管了

老人决定打官司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车主 李兴民

只有等到通过司法程序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管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赔,你最终我报了销,也不是我的事故责任,你最终总得有一家来赔,所以呢我就感觉到我这车子2007年到现在三年,每一年的话是三四千块钱保险费,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不管

老人的律师指出,事实上老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对方也就是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对方是重庆车辆所以在重庆投保,而重庆到昆明有千里之遥,李兴民老人今年已68岁根本无力奔波往返。在自己已经足额投了车损险的前提下老人决定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讨个说法,但是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无责不赔。为了验证老人介绍的情况,记者拔通了老人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客服电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客服

如果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您的车子没有责任,然后您这边是不需要给您保险的,您只要找对方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保险公司的答复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个条款。条款明文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兴民代理律师 张宏雷

无责不赔,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保险合同,还是从格式合同的原理来说无责不赔都是违法的,都是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义务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是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目前,李兴民老人和律师正积极准备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类似案件在全国各法院已判决很多起,无一例外都判决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然而记者调查显示,即使有了许多判例但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对法律视而不见,坚持执行这一条款。

记者调查: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无责不赔" 小而隐蔽的大条款

在我们一般理解中,保险的保障作用应该是这样的,比如,我们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如果出意外了,收了保费的保险公司就要赔。但是在车险中,按照"无责不赔"的条款,你给自己的车投了保,但出了事故车辆受损后,你可能根本就得不到收了你保费的保险公司的保障。正是有这种所谓的“妙用”,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隐藏这个“霸王条款”时可没少费工夫。

这就是平安保险公司向老人出具的保险合同。对于这两位老人来说,纵然是大学教授也难以完成阅读。记者在电脑上作了比对,平安保险合同使用的是8号字,这是中国汉字打印的最小号码,一个正常人都很难在电脑上用8号字完成书写和阅读。不仅如此,记者找来了市场上常见的其他保险公司合同,虽然字号也很小,但小到用8号字的也很少。

车主李兴民

我们买保险,根本没提醒我们这个事情,而且我们买保险时,像我们年纪大的人,买的保险都是多的。

老人的律师指出,不但字号小得可怜,这个“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也耐人寻味。

李兴民代理律师 张宏雷

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它是典型的一个免责条款,那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呢,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那么在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车险条款里面,这个无责不赔它没有体现在免责条款之下,它体现在是一个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你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地把它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从这一点我们认为这个条款是非常阴暗的,非常阴险的一个欺诈行为,我可以说无责不赔从条款位置和形式上已经是一个陷阱条款,它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无责(不)赔的这个可能性。

据专家介绍,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两亿辆左右,绝大多数车主选择了汽车保险消费,而车辆损失险正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事实上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要么是自己的责任要么是他人责任,“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排除了他人责任时被保险人获赔的可能,也就排除了这个险种中相当大一部分的保障范围,也就是说,这一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条款,也正因为它的重要性,所以保险公司才想尽各种办法既要保留这一条款,又尽量不引起消费者注意。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