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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系列报导

2011年04月02日 15:1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车损险高保低赔调查

保额差距大 确定太随意

继续关注车损险霸王条款。新闻频道此前报道了保险公司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问题,我们的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还发现,超额投保超多少,各保险公司还存在随意确定保额的现象。

六年前,哈尔滨的李滨律师花24.87万元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从买车至今一直购买车损险,但在最近一次也就是2010年12月15日,由于和妻子没沟通好,两人分别从不同的保险公司各自购买了一份车险,结果同一辆车的足额车损险保险金额却出现了很大差距,其中平安保险公司居然将保险金额确定为278700元,而另一家却将保险金额确定为220100元。两者竟相差58000多元。由于保险金额是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所以李滨律师买的两份车损险保费也就相差了475.2元钱。

车主李滨: 在同一天购买同一种电话车险,它的新车购置价,也就说保险金额相差高达58000余元,那么按照这个比例高达26%,我们感觉到保险公司确定新车购置价是非常随意的。

据《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定。新车购置价以各保险公司系统车型数据库载明的价格为准。黑龙江省保险协会在对这一规定的书面解释中说,如不统一计价基础就会形成车辆相同而保费不同的情况。按照这个自律公约的说明,同一辆车,在同一时间保险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都应相同,那么李滨的这辆车新车购置价为什么却被平安保险定为278700被其它保险公司又定为220100了呢。

事实上保险公司为李滨这辆车确定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新车购置价多年来一直在变,(示意图:)2007年,保险公司确定其为22万元,2008年被确定为21万元,到了2009年平安保险公司确定其为256800元,到了2010年平安保险将其确定为278700元,同一年其它保险公司又将其确定为220100元。

车主李滨:

为什么保险公司收费依据所确定价值,与车辆正常规律,或者贬值趋势是背道而驰,我想我不理解。因为我们这些车辆,并不是说所谓特殊手工打造车辆,属于一种古董,随着年代增加价值在升高。所以说保险公司这种承保行为,与最大诚信原则也是背道而驰,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是主观恶意欺诈。

保费高保障低 高保低赔实为欺诈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那么在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买一份保额为27万8700元的保险,就意味着车主最高能享受到27万8700元的保障吗?

保险公司客服:你这都是六年车不可能按照新车购置价给您赔。全损按照每个月0.6%折损率给您赔。

根据车损险合同的规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在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简单的说就是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后剩余的价值。

车主李滨:平安电话车险保险公司承担我最高这个风险责任,按照它的条款是156000余元,那么既然你平安保险公司只承担我156000余元风险责任,那你凭什么按照278700来收取我的保险费。

保险法立法专家陈欣:你(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这是不公平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保险法第55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要一致的,这样高保低赔,从中获取高额的保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欺诈。

三种方式投保 高保低赔都一样

车损险高保低陪一经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保监会对此的回应说,投保人按何种方式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有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一种固定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哪种投保方式,其实都存在高保低赔的问题。

保监会在答复中说:各主要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均允许投保人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这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写明,如果不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就算不足额投保,万一出险的赔偿是按比例赔偿。(示意图:)比如实际价值五万元的车,如果新车购置价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十万元,那么消费者按十万元投保才能得到足额赔偿5万元,按实际价值五万元投保只能得到50%也就是2万5千元的赔偿。如果约定按四万元投保则只能得到40%也就是2万元的赔偿。

保险法立法专家 陈欣: 就是说它没有法律依据,在这里面规定用新车购置价写在保单里边,而且写在保单里边这个数额是什么,这有问题。我们纯粹从保险理论上讲,你可以有保险金额,你可以有保险标的的价值,但是保险标的的价值是重置成本减折旧,没有说新车购置价的,所以从这两点来说,它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修车用新件所以高保低赔?狡辨!

对于高保低赔,保险公司还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那就是旧车万一只发生了部分车损时,保险公司不可能用旧配件去维修车辆,而是用新配件来维修,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合情合理。然而专家指出这种辩护无异于狡辨。

保险公司客服:折旧之后算价格给您赔。

记者:为什么?

保险公司客服:保监会规定。

记者:保监会怎么规定?

保险公司客服:整个损失扣折旧率给你赔。

记者:承保时候不按折旧价值收保费。

保险公司客服:你小剐小碰的时候,车的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赔,如果按折旧率赔,不可能随便找一个零件给您赔,修车不得买新零件,按照新车购入价就是算车损保额。

记者又连续拨打了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开展车损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结果证实,这些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声称,之所以要高保低赔是因为部分车损时,维修要用新配件。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这个理由是很荒唐的。因为它实际的价值是多少,这是保险的问题,至于在保险发生了以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就即使用的是旧的零件修车花了100万,但是保额是80万,超过的部分你也不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是以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金额,你理赔的金额超额没超额,而不是以新旧,所以这个理由是荒唐站不住脚的。

实际上,车主买保险买的就是一种保障。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车损险保额就是保险公司向投保车主提供的保障限额。反过来说,能提供多大保障限额,就该按多少保额收费。这个道理就像卖一斤白菜不能收二斤菜钱一样简单。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于理都该早点废除。

中国消协呼吁“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应废止

以所谓的新车购置价为基准,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收取超额保费,理赔时却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这就是车辆损失险中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在我台新闻频道报道了这一具有欺诈性质的霸王条款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上午发出呼吁,要求立即废止这一霸王条款,这也是近一段时间内,中消协第二次针对保险霸王条款发出呼吁。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中消协如此密集的表态,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的呼声是一致的。

在我台播出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相关报道后,新浪网做了你认为高保低赔是否合理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记者发稿87.6%的人认为高保低赔不合理。在新浪论坛中,网友发言十分踊跃,仅在,标题为《央视曝光车险霸王条款 投保按新车价理赔按折旧》一条新闻之后,跟贴就达262条。一位新浪网友说我每年上保险时都会因为这个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人理论一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就这么规定的。”太不公平合理了,感谢CCTV揭露保险公司的抢钱行为,为百姓鸣不平。还有一位新浪江苏手机用户说:虽然我是做保险的,但是我还是不支持这个霸王条款。正是结合消费者的强烈愿望,中消协发出呼吁。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我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修改,因为条款而应起的消费者的损失,能采取合理方式予以妥善地解决,同时费率应当予以妥善调整和重新立定。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保险产品对消费者的意义在于保障,保险公司卖保险卖的也是一个保障或者保障承诺,所以,卖多少保障收多少钱,这个道理非常简单。高保低赔条款,是按高的保障标准收费,实际只提供低的保障。所以这一霸王条款所侵害的是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部分特定消费者。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如果按新车购置价交保费,即应该提供新车购置价的保障,应当不能缺斤短两,否则对于广大投保人是很大的利益损失。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指出,消费者买保险是为了享受保障,我们任何一个正常消费者都不会因为买了车损险而盼着车出事故。高保低赔的不合理性与消费者出不出险没有关系,高保低赔霸王条款侵害的是所有车损险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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