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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滥发的信用卡

2013年11月04日 10:35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ztlm/mzzlbg/201311/t20131104_385177.htm

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是越来越普及了,使用信用卡消费者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只要在还款期内足额还款就有可能不用支付利息,从这个角度来看,信用卡还真是挺方便的。但是,使用信用卡消费其实也是有风险的,一旦消费超过用户的还款能力就可能造成坏账,给银行和消费者带来双重风险。因此,按照规定银行在发放信用卡的时候是应该有比较严格的审核程序,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有些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这样的审查漏洞对于信用卡用户来说,到底会造成什么样的风险和危害呢?

日前,三级精神残疾人冬某,历经三个年头,终于打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精神残疾人冬某的信用卡纠纷诉讼中,冬某终审胜诉。

然而,由于受到强烈精神刺激,冬某残疾症状加重,失去了最后一点社交能力。主审法官及冬某的代理律师都向记者表示,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冬某,请记者不要再去打扰他。

冬某,克莱恩费尔特综合症患者,一般人有23对46个染色体,而像冬某这样的患者有47个染色体。表现就是智力发育终身低下,无法治愈。克莱恩费尔特综合症患者与精神分裂症没有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是中国建行总行省级分行,深圳市成立最早的金融机构之一。

一个精神残疾人,是怎样与中国建设银行这样的高端金融企业产生联系的呢?事情还要从2009年3月,冬某得到国家救助开始说起。

冬某代理律师 张翘

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呢,就是智力低下,然后和正常人沟通呢,永远是小于正常年龄的,然后还有就是懦弱、胆小、依赖性特强。

相关政府部门为了帮助这一类残疾人尽量提高生活质量,出资购买了一些工作岗位,让冬某他们能有参与社会的机会。

冬某代理律师 张翘

国家补助的是300元,然后社会补助是100元,也就是他的月收入可以算作是他的收入,只有400元。

参与这份工作很短的时间,冬某的状态就有了很大改善。

冬某看到身边铺天盖地的信用卡广告,于是也办了一张信用卡。那么在建设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需要哪些条件呢?记者致电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全国统一客服

主卡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只需您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证明,即可申请龙卡信用卡。

记者注意到,建设银行对办理信用卡的要求是有收入证明一项的。

而事实上冬某在2009年5月12日办理信用卡时连收入证明都没有提供。建设银行自己提供的这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现职年收入一栏是空白的。

冬某代理律师 张翘

既然银行发现这个收入是空白这一块呢,到底是没有收入呢,还是收入不明,还是收入就没有,这个问题就没有审核,就为这个当事人发放了信用卡,所以导致后边信用卡透支。

截止2009年11月7日,冬某所持的建行信用卡拖款余额达到了19900多元。这时候,建设银行雇佣的催收公司开始催收。

冬某代理律师 张翘

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上的摧残。因为他本身就是一个智力不健全的人,当听到公检法有催款的这些信息,他已经就不敢再走入社会,连仅有的一点整理工作也失去了。

为了尽可能保护残疾的儿子,也为了履行监护责任,冬某的父母在2009年11月16日,替冬某向建设银行交纳了6000元,此时冬某信用卡拖款还有13900元左右,然而仅仅五十天后也就是到了2010年1月6日,这笔所谓的欠款已达14600多元,五十天增长了700多元,在冬某的父母替冬某还款四个多月以后,也就是2010年4月12日,建设银行的催收公司声称冬某的欠款已达15668元还多,13900元的本金四个月还款额增长了1700元,四个月增长了12.7%还多。2011年3月,冬某的所谓债务又涨到了之前的19000多元,等于之前交付的6000元还款将毫无意义。

看到这笔所谓的债务根本无法还清,冬某的父母在还了6000元钱之后,向建设银行提出免除冬某信用卡欠款的剩余债务。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没有同意冬某父母的请求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冬某立即还款19000多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285元。

由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冲突激烈,观点完全对立,这起诉讼金额不到2万元的民事官司从一审打到终审,一打就是三个年头。残疾人冬某完全是依靠法律援助才打完这场官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秦拓

那么这个案子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双方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里的和约关系是不是有效。我们认为呢,本案的持卡人冬某,他是被国家有权机关认定为三级精神残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秦拓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呢,涉及到这个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对一个履行合同的人的经济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一定较高要求的。那么就本案的情况下,冬某他独立去申办信用卡的这个行为呢,是超出了他可以独立实施的这么一个要求的。所以我们法院还是认为这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关系。

判决指出,冬某信用卡透支19900多元,冬某的父母实际偿还银行6000元,银行收下6000元后提起诉讼还要冬某偿还19000多元钱,实际上等于,冬某方面要偿还银行25000多元,这比实际欠款多出来的6000元没有依据。

判决明确指出:因双方合同无效,帮建行深圳分行按照合同条款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等也缺乏依据。之前拖欠的本金余额属于因无效合同实际发生的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秦拓

双方都有过错的,共同来承担这个损失。那么冬某的父母亲主动偿还了6000元,剩余的13000元,我们认为由银行自己承担比较合适。

也就是说,中国建设银行给没有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三级精神残疾人冬某,在没有就收入情况进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发了一张信用卡,冬某用这张卡消费了19000多元后,因无力偿还被多次催收,冬某父母还款6000元后,银行认为欠款还是19000多元,向法院起诉冬某再还19000多元,最终法院认定冬某父母已还6000元数目合理,驳回建行诉讼请求。这场纠纷2009年开始,2013年才最终结束。

2009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这一通知明确的多次规定:要控制信用卡风险,从严审查,从严授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必填信息的,不得核发信用卡。同时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等。

冬某的经济收入只有每月400块钱左右,而且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依然顺利的从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从而造成了透支后无力偿还的问题;如果银行在发放信用卡之前能严格审核,冬某的遭遇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记者却发现和冬某有类似遭遇的人还有很多。信用卡如果使用不当,会给用户带来无尽的麻烦和问题。

在北京,一位80后年轻人袁某年总收入税前6万元,实际月收入4000多元,但至少曾经同时拥有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的七张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在十万元以上,其中仅民生银行一家就给袁某授信4万元额度。考虑到袁某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受影响,袁某的父亲也是他的诉讼代理人之一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袁某的父亲

那个卡,你就还不上了,你再透这个卡,还这个去,这个也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作为个人来讲。作为银行来讲呢,就是说你应当互相,网络上,或者是我不会学那个,他已经在别的银行,透完支没有偿还能力了,你这边还大肆给他开卡(也是不对的),这个情况今后应当(改正)。

七张信用卡办完不久袁某失业,本就不足的偿还能力迅速下降,很快袁某欠了六家商业银行的七万多元钱,无力偿还,各银行使用各种手段上门讨债。无奈之下,袁某的父亲一方面在两年中多方筹措10万多元陆续为儿子还债。但由于袁某又发生了新的透支,更主要因为信用卡是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计息,袁某父亲虽然花光了全部积蓄但仍无法还清所谓欠款。另一方面,袁某的父亲一边还款一边分别联系儿子办卡的六家商业银行,要求银行限制儿子的消费额度或者停止儿子的信用卡。

接到袁某父亲的要求之后,各家银行反应不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都注销了袁某的信用卡,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没有回应。而据之后的判决书显示,民生银行不同意调整袁某的信用额度或注销他的信用卡。

金融法专家指出,发卡银行从公安或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等风险管理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

商业银行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对自己的注册资本负责之外,更多的担负着对公众的存款负有责任,因此,小袁的父亲提出小袁的信用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尽它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小袁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重新设定他的信用额度,或者乃至取消他的信用卡,如果银行没有这样做,它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义务,也就是有失职之处。

最后民生银行向警方报案,控告袁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袁某获刑两年零四个月,然后就在袁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袁某的父亲又接到了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催收单。

袁某出狱后又接到广发银行的对账单,对账单上写明总欠款额5万多元。

事实上的信用卡受害者,绝不止冬某和袁某。2012年北京市西城法院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白皮书》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年均增长率超100%。广东省市两级法院还专门成立了课题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秦拓

我们每年有一两万宗(信用卡纠纷案),当时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那么引起了我们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里面的重视,然后我们就成立了一个课题组,专门就两级法院这个银行卡案件情况,做了一些调研。

深圳法院系统的调研表明,银行卡发放的营销、审核、催收等各环节都存在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秦拓

部分银行采取不规范的推销手段,营销人员和部门的业绩考核过于注重发卡数量。

记者了解到,许多信用卡在发放时都宣称一定时期内还款免息,还有一部分银行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次数,信用卡年费也可免收,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及时还款,并且达到银行规定的免年费消费次数就几乎可以零成本使用信用卡,那么看起来只要消费者正确使用银行就没有大钱可赚的信用卡,银行为什么还要追求发卡数量呢?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

银行的人士告诉我的一个原因是这样,因为信用卡它的盈利主要靠罚息、逾期罚息和后面更多的累进罚息,利滚利,所以如果有没有还款的人,它就能挣更多的钱,如果大家都按期还了就没有盈利,所以要有一定的人违约逾期,它才有一个盈利点。但是这个风险它又要能控制,所以它不能过于失控,这就是它的秘诀。

专家说,罚息和滞纳金甚至已经成为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盈利来源,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还是我们以前曾经多次强调的,银行追求利润没有错,但是前提必须是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银行应该在信用卡的发放、授信额度等环节更为严谨,不仅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应该考虑到信用卡用户的能力和安全。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审核环节的监管,既能降低银行的风险,更能降低信用卡用户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信用卡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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