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
演播室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这里是《每周质量报告》。日常生活中,意外总是难免的。发生了意外之后,如果你发现原来你还有一份意外伤害险,你会不会觉得是不幸中的万幸呢?这就是保险的好处。上海的小沈不幸遇到一起车祸受了伤,却要先去法院起诉,让法官帮忙来查一查,自己到底有没有买保险。买了保险难道自己不知道吗?为什么还要通过法院去查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正文
2011年10月19日,上海的小沈打车外出办事,当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和真光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左转的小型客车撞在一起。
同期 小沈的父亲 沈振宇
肇事车辆是从这边左转弯过来,那出租车从前面过来,那肇事车辆没有让出租车直行车辆,那就在大概这边碰撞,碰撞在这边。
正文
这是小沈的父亲沈先生在现场拍的照片。由于事故已久,这也是目前记者能找到的唯一一张事发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车牌号为沪EV3792,属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在这起事故中,乘客小沈右腿骨折,经权威司法机构鉴定,小沈的伤势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记者调查中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出租车是直行,与之相撞的肇事小型客车是左转,根据“左转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出租车属于无责方,肇事小型客车则需承担全部责任。2012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肇事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获得了责任方的赔偿后,沈先生以为事情就这样解决了。然而,律师告诉他,在这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另一个一般消费者都没有觉察的保障性合同包含在其中。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我们发现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早在1995年制定的时候就第20条就已经明确约定了,就是在这个出租车票当中是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正文
记者注意到,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出租车公司统一经手购买,以乘客为被保险人,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自乘坐出租车开始,就已经个人自掏腰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险。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上海的消费者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消费者就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
那么,小沈乘坐的沪EV3792出租车,其所有者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在哪家保险公司为乘客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呢?令人不解的是,当小沈的委托律师前往海博出租车公司调取投保的相关证据时,却意外遭到拒绝。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我们要求他拿出相关的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但是出租车公司没有予以配合,他拒绝提供。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拒绝提供意外伤害险的投保证据,让律师的调查取证陷入僵局。权衡再三后,律师建议小沈直接起诉出租车公司,然后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律师的意见得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支持。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法院直接向保险公司,然后调查取得了(海博)交纳保险的费用的凭证,还有理赔细则
正文
法院发出调查令后,小沈不仅拿到了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投保发票,还拿到《上海市出租汽车租赁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细则》。记者注意到,在这份投保人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发票上,标明的投保险种为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总计545050元。而在出租车保险项目的理赔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规定了出租车的保险事故分为三种:发生死亡的身故事故、一般伤害事故,以及像小沈在这次车祸中发生的这类伤残事故。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这里边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就是如果出租车无责,司机无责,那这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予赔偿,对乘客给予一个理赔
正文
在取得出租车公司已经投保的相关证据后,小沈决定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被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依法赔付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以及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综合性保险共计14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小沈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首先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小沈主张的保险关系虽然属实,但在一审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原告就已经充分获得赔偿,根据“填平原则”,自己也不应该再次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调查中了解到,所谓“填平原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通俗来说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赔偿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填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但原告律师不认同被告的说法。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采用的是填平原则,而人身损害呢,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无价的,所以采用的应该是非填平原则
正文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律师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出租车公司作为投保人以乘客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那么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到损害,有权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正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庭审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赔付的另一个理由是,根据“无责免赔”的原则,被告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在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所以,即使自己愿意赔付,但是赔付多少也无章可据。记者注意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给上海市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租赁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第三节“保险责任赔偿处理说明”中,对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4档,分别为次责、同责、主责和全责,赔付比例也根据责任大小对应为95%、90%、80%和70%。但是,对于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主张,法院认为恰恰相反,不仅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还应该按照全责承担。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你有这个条款的约定,正确来理解、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所以我们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对驾驶员无责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付责任没有约定,但是我们认为应该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
正文
2014年4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付小沈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6万元。据了解,这一案件也是上海市审结的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又主张出租车意外伤害险理赔胜诉的首例案件。
演播室2
在经过长达近1年的诉讼后,乘客小沈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他获得了应该获得的最终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6万元。但审理小沈案件的法官却发现,小沈是上海多年来第一个到法院诉讼维权的出租车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那么是不是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了呢?记者继续展开调查。
正文
沈先生告诉记者,经历了给儿子维权的漫长经历后,他认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有意隐瞒代为消费者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的事实,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举步维艰,同时也导致对公众资源的巨大浪费。
同期 小沈的父亲 沈振宇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是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当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但是出租车公司它应该是知道的,它很清楚的,保险公司它也是清楚的,那出现事故了以后,出租车公司它应该是讲说,它是要有义务告诉我,他们有去投保,还要帮助我们,指导我们怎么去索赔。那保险公司知道了这件事情的时候呢,它应该用一个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而不要在出租车公司说一分钱不赔,保险公司我只赔一小部分,这样子大家扯皮,那就浪费很多司法资源。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与小沈相比,不少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对出租车公司已经代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事情不知情,最终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从2010年到2014年4年时间里,该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共计44件,平均每年多达11件,这类案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在小沈的案件之前,没有一个乘客像小沈一样,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意外伤害赔偿。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我们认为因为获知这个保险信息的途径不充分,导致乘客的知情权没有受到保障。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于出租车公司代为购买以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险,目前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许多地区在内,相当多的出租车公司都是采取了和上海类似的操作方式,也就是在消费者支付的出租车费中包括了这笔保险费。然而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个令人不解的问题:既然规定了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那么,按照常理,作为客运车费的唯一凭证——出租车发票上面,应该明确载明包含意外险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可是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的出租车发票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的发票上都没有明确标示含有乘客意外伤害险。
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协议发生在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从来不向消费者公示,让普通消费者很难了解详情。消费维权专家认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这种操作方式,对消费者来说,损害的不仅是知情权,更直接影响了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
同期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刘俊海
这种合作模式呢,是不透明的,因为没有告知消费者,所以有黑箱作业之嫌。广大的乘客呢有理由怀疑,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呢,就是以牺牲消费者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代价,换取了双方之间,两公司之间获取不正当利益分配的这种利益格局。这个利益格局本身是不公平的,因为只有双方受益,而受害的乘客呢,该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得到尊重。
正文
消费者的不知情,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解决这个长期存在却被忽视的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完小沈的案件后,专门做了调研,并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我们建议交通委员会规范这个出租车行业,要求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在出租车发票上要载明客运车费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项内容。
正文
专家认为,采取在出租车票上明确标示车费里包含交通意外险等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对于以往发生的与小沈类似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无论诉讼时效是否过期,都应该积极予以解决。
同期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刘俊海
因为民法通则讲的诉讼时效呢,是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通过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如果是广大消费者的是从我们央视今天播出的节目收看之时,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偿请求权。只要拿出当时在乘坐出租车受伤的证据,我个人觉得保险公司就应当满腔热忱地、及时、足额的予以赔付。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消费者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尊重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真正弘扬了保险行业最宝贵的这种诚信文化。
演播室
自掏腰包的乘客反而不知道自己打车时交的出租车费里已经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险。回顾这起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出租车公司在乘客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笔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并且和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以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险合同,对于这个合同,乘客也是不知情的,更谈不上同意或确认。可当被保险人出了事故找上门来要求赔偿的时候,出租车公司又拒绝出示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最后要靠法院的介入,小沈才拿到了应该拿到的赔偿,这一切听起来都不合常理,希望相关部门能深入调查,告诉消费者一个真相。感谢您收看本期《每周质量报告》。
演播室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这里是《每周质量报告》。日常生活中,意外总是难免的。发生了意外之后,如果你发现原来你还有一份意外伤害险,你会不会觉得是不幸中的万幸呢?这就是保险的好处。上海的小沈不幸遇到一起车祸受了伤,却要先去法院起诉,让法官帮忙来查一查,自己到底有没有买保险。买了保险难道自己不知道吗?为什么还要通过法院去查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正文
2011年10月19日,上海的小沈打车外出办事,当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和真光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左转的小型客车撞在一起。
同期 小沈的父亲 沈振宇
肇事车辆是从这边左转弯过来,那出租车从前面过来,那肇事车辆没有让出租车直行车辆,那就在大概这边碰撞,碰撞在这边。
正文
这是小沈的父亲沈先生在现场拍的照片。由于事故已久,这也是目前记者能找到的唯一一张事发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车牌号为沪EV3792,属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在这起事故中,乘客小沈右腿骨折,经权威司法机构鉴定,小沈的伤势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记者调查中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出租车是直行,与之相撞的肇事小型客车是左转,根据“左转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出租车属于无责方,肇事小型客车则需承担全部责任。2012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肇事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获得了责任方的赔偿后,沈先生以为事情就这样解决了。然而,律师告诉他,在这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另一个一般消费者都没有觉察的保障性合同包含在其中。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我们发现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早在1995年制定的时候就第20条就已经明确约定了,就是在这个出租车票当中是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正文
记者注意到,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出租车公司统一经手购买,以乘客为被保险人,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自乘坐出租车开始,就已经个人自掏腰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险。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上海的消费者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消费者就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
那么,小沈乘坐的沪EV3792出租车,其所有者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在哪家保险公司为乘客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呢?令人不解的是,当小沈的委托律师前往海博出租车公司调取投保的相关证据时,却意外遭到拒绝。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我们要求他拿出相关的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但是出租车公司没有予以配合,他拒绝提供。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拒绝提供意外伤害险的投保证据,让律师的调查取证陷入僵局。权衡再三后,律师建议小沈直接起诉出租车公司,然后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律师的意见得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支持。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法院直接向保险公司,然后调查取得了(海博)交纳保险的费用的凭证,还有理赔细则
正文
法院发出调查令后,小沈不仅拿到了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投保发票,还拿到《上海市出租汽车租赁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细则》。记者注意到,在这份投保人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发票上,标明的投保险种为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总计545050元。而在出租车保险项目的理赔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规定了出租车的保险事故分为三种:发生死亡的身故事故、一般伤害事故,以及像小沈在这次车祸中发生的这类伤残事故。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这里边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就是如果出租车无责,司机无责,那这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予赔偿,对乘客给予一个理赔
正文
在取得出租车公司已经投保的相关证据后,小沈决定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被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依法赔付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以及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综合性保险共计14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小沈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首先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小沈主张的保险关系虽然属实,但在一审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原告就已经充分获得赔偿,根据“填平原则”,自己也不应该再次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调查中了解到,所谓“填平原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通俗来说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赔偿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填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但原告律师不认同被告的说法。
同期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采用的是填平原则,而人身损害呢,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无价的,所以采用的应该是非填平原则
正文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律师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出租车公司作为投保人以乘客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那么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到损害,有权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正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庭审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赔付的另一个理由是,根据“无责免赔”的原则,被告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在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所以,即使自己愿意赔付,但是赔付多少也无章可据。记者注意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给上海市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租赁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第三节“保险责任赔偿处理说明”中,对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4档,分别为次责、同责、主责和全责,赔付比例也根据责任大小对应为95%、90%、80%和70%。但是,对于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主张,法院认为恰恰相反,不仅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还应该按照全责承担。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你有这个条款的约定,正确来理解、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所以我们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对驾驶员无责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付责任没有约定,但是我们认为应该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
正文
2014年4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付小沈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6万元。据了解,这一案件也是上海市审结的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又主张出租车意外伤害险理赔胜诉的首例案件。
演播室2
在经过长达近1年的诉讼后,乘客小沈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他获得了应该获得的最终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6万元。但审理小沈案件的法官却发现,小沈是上海多年来第一个到法院诉讼维权的出租车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那么是不是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了呢?记者继续展开调查。
正文
沈先生告诉记者,经历了给儿子维权的漫长经历后,他认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有意隐瞒代为消费者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的事实,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举步维艰,同时也导致对公众资源的巨大浪费。
同期 小沈的父亲 沈振宇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是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当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但是出租车公司它应该是知道的,它很清楚的,保险公司它也是清楚的,那出现事故了以后,出租车公司它应该是讲说,它是要有义务告诉我,他们有去投保,还要帮助我们,指导我们怎么去索赔。那保险公司知道了这件事情的时候呢,它应该用一个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而不要在出租车公司说一分钱不赔,保险公司我只赔一小部分,这样子大家扯皮,那就浪费很多司法资源。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与小沈相比,不少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对出租车公司已经代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事情不知情,最终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从2010年到2014年4年时间里,该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共计44件,平均每年多达11件,这类案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在小沈的案件之前,没有一个乘客像小沈一样,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意外伤害赔偿。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我们认为因为获知这个保险信息的途径不充分,导致乘客的知情权没有受到保障。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于出租车公司代为购买以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险,目前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许多地区在内,相当多的出租车公司都是采取了和上海类似的操作方式,也就是在消费者支付的出租车费中包括了这笔保险费。然而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个令人不解的问题:既然规定了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那么,按照常理,作为客运车费的唯一凭证——出租车发票上面,应该明确载明包含意外险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可是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的出租车发票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的发票上都没有明确标示含有乘客意外伤害险。
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协议发生在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从来不向消费者公示,让普通消费者很难了解详情。消费维权专家认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这种操作方式,对消费者来说,损害的不仅是知情权,更直接影响了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
同期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刘俊海
这种合作模式呢,是不透明的,因为没有告知消费者,所以有黑箱作业之嫌。广大的乘客呢有理由怀疑,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呢,就是以牺牲消费者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代价,换取了双方之间,两公司之间获取不正当利益分配的这种利益格局。这个利益格局本身是不公平的,因为只有双方受益,而受害的乘客呢,该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得到尊重。
正文
消费者的不知情,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解决这个长期存在却被忽视的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完小沈的案件后,专门做了调研,并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同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晓君
我们建议交通委员会规范这个出租车行业,要求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在出租车发票上要载明客运车费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项内容。
正文
专家认为,采取在出租车票上明确标示车费里包含交通意外险等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对于以往发生的与小沈类似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无论诉讼时效是否过期,都应该积极予以解决。
同期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刘俊海
因为民法通则讲的诉讼时效呢,是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通过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如果是广大消费者的是从我们央视今天播出的节目收看之时,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偿请求权。只要拿出当时在乘坐出租车受伤的证据,我个人觉得保险公司就应当满腔热忱地、及时、足额的予以赔付。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消费者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尊重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真正弘扬了保险行业最宝贵的这种诚信文化。
演播室
自掏腰包的乘客反而不知道自己打车时交的出租车费里已经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险。回顾这起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出租车公司在乘客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笔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并且和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以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险合同,对于这个合同,乘客也是不知情的,更谈不上同意或确认。可当被保险人出了事故找上门来要求赔偿的时候,出租车公司又拒绝出示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最后要靠法院的介入,小沈才拿到了应该拿到的赔偿,这一切听起来都不合常理,希望相关部门能深入调查,告诉消费者一个真相。感谢您收看本期《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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