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牵头单位应用防伪技术怎样办理备案?
2007年10月30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会同全国防伪办,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订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招投标方案,向社会招标;
(二)全国防伪办协助招标方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及评标委员会的防伪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内)或者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境外);
(三)防伪技术产品中标并被采用后,由招标单位向全国防伪办统一办理使用备案公告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会同全国防伪办,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订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招投标方案,向社会招标;
(二)全国防伪办协助招标方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及评标委员会的防伪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内)或者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境外);
(三)防伪技术产品中标并被采用后,由招标单位向全国防伪办统一办理使用备案公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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