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企业质量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03]506号)

2007年05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切实从源头抓质量,全面掌握企业质量状况,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现将《开展全国企业质量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开展全国企业质量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帮助企业找出制约产品质量提高的关键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计量和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建立内容科学、覆盖全面的企业质量信息库,形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 工作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此项调查。

三、 调查范围

依法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国家企业联系网点企业。

四、 工作进度

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年度调查工作,2003年工作进度如下:

(一)7月底完成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业务培训。

(二)8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此项工作部署到位。

(三)9月各地全面铺开企业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开始企业基层填报。

(四)10月总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组织抽查。

(五)2004年1月底前企业质量档案数据上报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2004年3月上旬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档案审核,并将企业质量档案数据逐级报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五、 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从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质量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出发,高度重视,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队伍,切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各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具体工作方案报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要做好宣传与发动工作。企业质量调查工作及企业质量档案报表已获国家统计局批准,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各地一方面要充分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争取支持;另一方面要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得到企业的理解和有效配合。

(三)要积极开展建档业务培训,组织企业认真填报《企业质量档案》(见附件)。建档企业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无缺,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状况。同时,应按照相应的质量审核要求,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调查结果可靠性。

(四)指导与服务相结合。2003年底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基本完成本区域内调查范围所含企业的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并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质量档案作用及实施动态管理的方式,树立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务必注意严守企业机密,不准将企业向政府提供的情况对外泄漏。

六、 建档数据采集与报送方式

总局组织开发了国家、省、地(市)县级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软件及企业填报软件,将于近期下发。

(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地(市)以上版本的软件进行数据传输、汇总与统计分析。档案报表和电子数据须按照县、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程序逐级报送总局。建立本地区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环境:586或更高档计算机,运行时占用内存128MB;软件环境:软件环境:操作系统为Microsoft Windows 98或更高版本,文字处理系统为Microsoft Office 2000或更高版本)。

(二)企业版软件可直接从中国质量信息网下载(网址:www.cqi.gov.cn),各企业可通过该软件进行数据填报。企业必须将软件导出的固定格式纸质报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数据上报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企业在上报纸质表格时,必须按表号顺序连同封面在左侧装订。

(三)目前已开展企业质量状况调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省份,可以继续沿用以前下发的2.0版本软件,进行数据采集,随后下发的软件将保证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的完成。目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应采用随后下发的新软件进行数据采集、汇总统计分析。

联系人:总局质量管理司戴莹、李艳

联系电话:010-82262035,82262037,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daiy@aqsiq.gov.cn liyan@aqsiq.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附件:《企业质量档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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