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伪标识产品制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提高“双打”的打击力度,总局决定开展防伪标识制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防伪标识产品是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的特殊产品,是从源头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防止产品伪造或假冒、鉴别产品真伪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防伪标识产品制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引导防伪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守法。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获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
(二)无证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
三、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于获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主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
1.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2. 企业是否存在无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
3. 企业是否为合同规定以外的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生产或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的防伪技术产品;
4. 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是否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无证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要严查无证制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特别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四、专项监督检查的步骤
(一)企业自查。所有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要进行自查,对委托方的资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向非法使用者提供防伪标识产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查记录,准确记录委托方名单和防伪标识产品制售数量,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自查的基础上,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要提出公开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侵犯知识产权,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倡导诚信经营。
(二)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从重打击向非法使用者提供防伪标识产品和无证制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企业记录在案,纳入质量诚信“黑名单”,并予曝光。
(三)总结上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统计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在2011年4月5日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总局质量司、监督司和执法司。
五、组织管理
防伪标识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总局质量管理司牵头,联合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组织进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配合,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建立诚信自律制度,完善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提高“双打”的打击力度,总局决定开展防伪标识制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防伪标识产品是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的特殊产品,是从源头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防止产品伪造或假冒、鉴别产品真伪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防伪标识产品制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引导防伪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守法。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获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
(二)无证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
三、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于获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主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
1.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2. 企业是否存在无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
3. 企业是否为合同规定以外的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生产或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的防伪技术产品;
4. 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是否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无证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要严查无证制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特别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四、专项监督检查的步骤
(一)企业自查。所有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境内推广代理机构要进行自查,对委托方的资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向非法使用者提供防伪标识产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查记录,准确记录委托方名单和防伪标识产品制售数量,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自查的基础上,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要提出公开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侵犯知识产权,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倡导诚信经营。
(二)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从重打击向非法使用者提供防伪标识产品和无证制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企业记录在案,纳入质量诚信“黑名单”,并予曝光。
(三)总结上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统计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在2011年4月5日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总局质量司、监督司和执法司。
五、组织管理
防伪标识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总局质量管理司牵头,联合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组织进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配合,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建立诚信自律制度,完善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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