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的通知

2011年08月26日 11:16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部署,为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推动全社会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中组织万家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推动全社会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努力建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

二、活动形式

组织企业签署《“诚信至上、以质取胜”—全国“质量月”活动质量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质量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征集发起承诺的企业;企业代表在8月31日全国“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上代表发起承诺的企业宣读承诺书;在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对质量诚信倡议活动进行宣传。

三、参加企业范围

组织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出口免验企业,有代表性的服务业企业等参加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各地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数量见附件2。

三、活动组织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总局工作部署。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做好分工,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征集本辖区内参加承诺活动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并于8月26日前将企业名单以邮件方式反馈总局质量司。

联系人:王贵宝 郝进

电 话:010-82260410 82262041

传 真:010-82260410

邮 件:haoj@aqsiq.gov.cn

附件:1. 全国“质量月”活动质量诚信承诺书

2. 各地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数量

3. 参加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企业汇总表

附件1:

诚信至上 以质取胜

全国“质量月”活动质量诚信承诺书

9月是中国的“质量月”。在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开始之际,我们倡议广大企业界同仁积极参加全国“质量月”活动,并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遵纪守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增强企业的质量法制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抵制制售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不侵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和服务。

二、诚信至上,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质量岗位职责,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名员工。

三、强化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关键质量岗位全面实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四、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不合格产品实行追溯、召回和处理,及时解决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质量问题,依法履行质量责任。

五、加强品牌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攻克技术标准新高点,不断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不断推动“中国制造”创新与发展。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道德底线,保证质量安全是企业的责任。我们决心落实质量诚信的各项承诺,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以诚信铸品牌,以质量求发展。希望全社会加强对我们的监督,支持和推动走质量强国的道路。让我们共同努力,保障质量安全,不断提升质量水平,树立“中国制造”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一年九月        

附件2:

各地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数量

序号 省(区、市) 企业数 序号 省(区、市) 企业数
1 北京 400 17 湖北 400
2 天津 400 18 湖南 400
3 河北 500 19 广东 700
4 山西 300 20 广西 240
5 内蒙古 300 21 海南 100
6 辽宁 400 22 重庆 400
7 吉林 400 23 四川 500
8 黑龙江 400 24 贵州 200
9 上海 400 25 云南 200
10 江苏 700 26 西藏 50
11 浙江 700 27 陕西 240
12 安徽 300 28 甘肃 150
13 福建 500 29 宁夏 150
14 江西 300 30 青海 100
15 山东 700 31 新疆 100
16 河南 400

注:此表适合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组织。

附件3:

参加“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企业汇总表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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