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制度》的通知

2012年03月27日 17:52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cx/201203/t20120327_212731.htm

豫质监字〔2011〕26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增强质量信用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理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依据《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符合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日常动态监管与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认真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章 巡查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惩工作。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制度建立和修订工作。

2.负责对省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巡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奖罚。

3.负责对全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质量信用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工作的实施。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授权开展辖区内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工业企业评价细则》等规定要求,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情况;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情况;质量保证机构、质量管理情况;质量基础体系建设情况等方面,具体内容见巡查表(附件)。

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情况。包括企业是否满足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和符合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经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质量法律、法规、规章。

(三)质量保证机构情况。包括质保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是否机构、制度健全,人员满足要求。

(四)质量管理水平。包括质量控制、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建设,产品质量状况、质量改进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五)质量基础体系情况。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等情况。

第四章 巡查方法

第八条 对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九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巡查前准备

1、查阅被巡查企业质量档案,掌握企业基本信息;

2、了解国家对被巡查企业、产品的相关规定;

3、查阅被巡查企业许可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

4、准备巡查记录表格等相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

进入现场时,巡查人员应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巡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在场,根据巡查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巡查记录

巡查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经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被巡查企业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拒绝签字的,巡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半年向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巡查总结(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上旬),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信用实际情况与获得的质量信用等级不相符合或发现企业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取消或降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要将巡查意见和巡查记录及时上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动态监管电子平台,将巡查信息及时输入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总局《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严重程度,做出责令整改、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对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等级的河南省质量信用A等企业,进行更换或收回其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取消信用等级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企业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巡查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二)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巡查人员对巡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生产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巡查要突出重点,要有针

对性,巡查要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和结果,及时解答企业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咨询,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巡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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