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12年03月27日 17:56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cx/201203/t20120327_212732.htm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12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 “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获证单位。

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超许可范围工作的;

(二)12个月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电梯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已确定2次以上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12个月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差,超过约定时限,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

(七)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八)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向当地区县质监局备案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张贴不符合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在分级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D级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职责分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不合格的继续延长12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区县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国务院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除依法予以行业处罚外,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审查、公布和解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质监部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强化对纳入“黑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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