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汽车三包新规疑难 沪将建质量诚信档案
10月11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上海首次针对新规中车辆瑕疵等部分疑难争议条款,举行了专题培训会,由专家作出解读。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三包责任免除的相关内容备受关注。“对于部分条款,目前媒体上争议比较多,社会上也存在一些误读。”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表示,三包规定的第三十条就存在诸多争议。比如该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王琰指出,其实仅部分商家可以免除三包责任。
至于“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这三种情况下,经营者是否免责,还要看某种活动与车辆故障的因果关系。比如车主为追求车辆动力性能改动了发动机,造成发动机系统出现故障,这种情形下商家可免除三包责任。但若是改动了发动机后,车辆轮毂出现质量问题,由于改装与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商家则不能免责。
一些4S店会告知车主,车辆在保修期内在外面维修保养被视作“脱保”,也就不能享受“三包”。对此,王琰表示,车主若在外面保养时使用了符合要求、且比原厂产品规格更高的机油,发动机因出厂加工原因而出现气门损坏故障时,经营者仍需按三包规定承担责任。专家还表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据市质监局副总工程师黄肖强透露,本市将在所有4S店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商家,其劣迹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0月11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上海首次针对新规中车辆瑕疵等部分疑难争议条款,举行了专题培训会,由专家作出解读。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三包责任免除的相关内容备受关注。“对于部分条款,目前媒体上争议比较多,社会上也存在一些误读。”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表示,三包规定的第三十条就存在诸多争议。比如该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王琰指出,其实仅部分商家可以免除三包责任。
至于“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这三种情况下,经营者是否免责,还要看某种活动与车辆故障的因果关系。比如车主为追求车辆动力性能改动了发动机,造成发动机系统出现故障,这种情形下商家可免除三包责任。但若是改动了发动机后,车辆轮毂出现质量问题,由于改装与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商家则不能免责。
一些4S店会告知车主,车辆在保修期内在外面维修保养被视作“脱保”,也就不能享受“三包”。对此,王琰表示,车主若在外面保养时使用了符合要求、且比原厂产品规格更高的机油,发动机因出厂加工原因而出现气门损坏故障时,经营者仍需按三包规定承担责任。专家还表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据市质监局副总工程师黄肖强透露,本市将在所有4S店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商家,其劣迹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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