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和“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同时该方案还强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环保、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定,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构建中国社会信用大厦的根基。如果摒弃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另起炉灶,不仅违背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而且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使各个社会组织拥有多个不必要的代码。这势必成为新形势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的典型,也违背了精简统一效能的基本原则。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不变性是实现对组织身份认定的重要保证
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通用做法。它的实质是由质监部门代表国家对每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植入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作为单位的身份识别代号,不论该组织的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以及重组、改制等如何变化,代码号保持不变。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成为大势所趋。如果部门间信息口径不一、标准迥异、自我编码,必将加剧部门间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壁垒重重,无法实现公共信息的大集中、大共享,阻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目标。
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不变的特性和严密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应用成果,完全能够满足和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实名制为基础赋予唯一不变的代码号,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实现国家、社会对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了解各类组织机构的沿革变化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监督社会的基础和新手段,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取信的便捷渠道。国外的经验同样如此,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识别特征,满足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兼容性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具体体现
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发展成果,已为全国所有组织机构赋予了代码号,建成了覆盖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并实现了数据动态化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银行、税务、海关、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法院、统计、住房公积金等近40个部门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现行的组织机构编码规则,为国际通用无含义码。它的最大优点是不因组织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经济行业、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而不适应,造成代码所表达的意思与组织的实际不符合的现象(有含义码的不足是当组织的信息发生改变时,代码反映出的信息与实际相违背)。组织机构代码是兼容和开放的,当需要表达特定含义时,只需在代码前或后加上相应的信息字段即可。例如,我国税务登记证号码,就是在该组织机构代码号前加上行政区划号码构成,既满足了对企业身份的认定,又体现了该企业所属的地域。各个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组织机构的代码号的前后任意加注信息。
此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了信息公开,需求者可以十分方便地查询、核准、验证组织机构的有关信息,为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三、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社会诚信体系(包括司法诚信、政务诚信、商业诚信、企业诚信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国家在部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明确要求使用代码号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认定唯一依据,以此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的检索、查询、比对、核准服务。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制度,要求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记载,即需由各个部门在其职责内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权威的记录,形成以部门为单位的信用信息子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大集中和全方位记录同一主体的信用信息的目标。继而不断健全失信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水平,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各个部门在记录同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时,只有以其代码号作为唯一的标识,方能保证数据集中后的检索查询,以及被记录对象的确定性。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促进组织机构在守信方面的自律,实现社会的诚信及和谐,意义重大。
虽然组织机构代码的功能和效用日益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部门不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另行编码现象,自定标准、自编代号,极易造成名称不规范、雷同名称难以区分、标准不统一、信息难以整合等混乱局面,如果任其发展,必将迟滞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站在维护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勇于担当,去除那些加重企业负担、节外生枝、部门成见、画蛇添足的做法。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和“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同时该方案还强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环保、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定,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构建中国社会信用大厦的根基。如果摒弃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另起炉灶,不仅违背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而且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使各个社会组织拥有多个不必要的代码。这势必成为新形势下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的典型,也违背了精简统一效能的基本原则。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不变性是实现对组织身份认定的重要保证
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通用做法。它的实质是由质监部门代表国家对每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植入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作为单位的身份识别代号,不论该组织的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以及重组、改制等如何变化,代码号保持不变。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成为大势所趋。如果部门间信息口径不一、标准迥异、自我编码,必将加剧部门间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壁垒重重,无法实现公共信息的大集中、大共享,阻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目标。
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不变的特性和严密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应用成果,完全能够满足和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实名制为基础赋予唯一不变的代码号,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实现国家、社会对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了解各类组织机构的沿革变化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监督社会的基础和新手段,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取信的便捷渠道。国外的经验同样如此,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识别特征,满足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兼容性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具体体现
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发展成果,已为全国所有组织机构赋予了代码号,建成了覆盖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并实现了数据动态化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银行、税务、海关、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法院、统计、住房公积金等近40个部门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现行的组织机构编码规则,为国际通用无含义码。它的最大优点是不因组织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经济行业、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而不适应,造成代码所表达的意思与组织的实际不符合的现象(有含义码的不足是当组织的信息发生改变时,代码反映出的信息与实际相违背)。组织机构代码是兼容和开放的,当需要表达特定含义时,只需在代码前或后加上相应的信息字段即可。例如,我国税务登记证号码,就是在该组织机构代码号前加上行政区划号码构成,既满足了对企业身份的认定,又体现了该企业所属的地域。各个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组织机构的代码号的前后任意加注信息。
此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了信息公开,需求者可以十分方便地查询、核准、验证组织机构的有关信息,为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三、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社会诚信体系(包括司法诚信、政务诚信、商业诚信、企业诚信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国家在部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明确要求使用代码号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认定唯一依据,以此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的检索、查询、比对、核准服务。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制度,要求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记载,即需由各个部门在其职责内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权威的记录,形成以部门为单位的信用信息子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大集中和全方位记录同一主体的信用信息的目标。继而不断健全失信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水平,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各个部门在记录同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时,只有以其代码号作为唯一的标识,方能保证数据集中后的检索查询,以及被记录对象的确定性。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促进组织机构在守信方面的自律,实现社会的诚信及和谐,意义重大。
虽然组织机构代码的功能和效用日益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部门不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另行编码现象,自定标准、自编代号,极易造成名称不规范、雷同名称难以区分、标准不统一、信息难以整合等混乱局面,如果任其发展,必将迟滞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站在维护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勇于担当,去除那些加重企业负担、节外生枝、部门成见、画蛇添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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