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技术专家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M2/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对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国质检质[2004]245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拟开展M2/M3类汽车(客车)召回专家库专家推荐工作。请你单位做好相关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遴选工作。

请各推荐单位于2006年7月21日前,将专家推荐表及其电子版文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电话:010-58811422

传真: 010-58811975

E-mail:chenshu@cni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邮编:100088

附件:M2/M3类汽车(客车)召回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M2/M3类汽车(客车)召回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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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彩色免冠照片)
省份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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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办公电话

传真

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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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毕业院校
毕(肆、结)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所在行业
□教学 □科研 □认证 □检测 □制造 □维修 □保险 □其他( 如事故处理、车辆评估、咨询服务、交通运输等)
熟悉专业(限填一项)
□发动机 □传动系 □制动系 □转向系 □行驶系 □车身及附件 □电子电器□材料与工艺 □交通安全 □其他( )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汽车及相关行业年限

技术职称

职务及任职时间

 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时间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是否
有过
违反
职业
道德
行为

负责人(签章):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推荐优先原则:各推荐单位应优先推荐在基层从事车辆开发、设计、制造、科研、教学、维修、检测、鉴定、事故处理、技术服务、保险理赔等方面工作的技术人员。

2.所在行业:请在选项前“□”内打“√”;如不属于前六项所列行业,在“其他”选项后填写具体的行业名称。

3.熟悉行业:限填一项,并在“□”内打“√”;如另有专业特长,请在“其他”选项后填写。

4.个人专业特长与成果介绍:填写技改项目、科研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专利、获奖情况等。

5.社会兼职情况:主要填写汽车及相关行业兼职情况。

6.主要学习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学开始按年份填写。

7.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8.照片要求:背景颜色不能为红色。

9.本表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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