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法制和体制机制为澳乡村地区服务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提供了根本保证

2013年09月20日 09:36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gjjl/201309/t20130920_377952.htm

作为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澳大利亚法制观念很强,法律体系健全,政府与市场分工明确,政府间职责明晰,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强大,企业众多,为建立健全乡村服务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转提供了坚实基础,值得研究借鉴。

(一)法律保护农民权益。一是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公民只有职业的区别,没有身份和权利待遇的差别,因此,从事农业或居住乡村地区的居民与城市居民完全一样享受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正是这些法律及其严格执行,澳农民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农民生活和收入水平不比城市居民低,甚至还更高。二是城乡居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损害农民权益或对其服务不好的各级政府领导和议员,农民可以通过定期投票选举的方式将其选下去;对维护其权益或服务好的,可以选上去。三是农民有强大的维权组织。不仅有全国性的国家农民联盟,而且在各地区和各行业也都有不同层次的合作协会,能直接反映农民诉求,维护农民权益。四是法治下的市场机制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土地征用,不管政府出于何种目的和用途,要想从农场主手中征用土地,必须依照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购买,否则,农场主有权拒绝出售。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澳奉行的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凡是市场和民众自己能办的事情,政府尽量不管或少管。澳大利亚地域辽阔,各地乡村服务需求差异大,服务成本高,需要充分发挥民间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来开展乡村服务。目前,澳政府对农牧业发展的补贴很少,直接生产者补贴比例仅为4%,远远低于亚太经合组织国家平均22%的比例。农业服务主要依靠农场主自己参加的专业合作组织来提供;乡村的通讯、供电、供气、排水、垃圾处理等服务也主要依靠企业来提供。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农场主潜在的主动性,提高农业竞争力,还有利于政府保证支出重点,集中财力搞好乡村道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三)明晰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澳大利亚实行联邦体制,三级政府间事权明确并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功能健全、运转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原则上,下级政府能管理好的事务,上级政府不再干预也不承担管理职责;下级政府管理不了或管理不好的事务,由上级政府承担。值得借鉴的是,教育基本上是由州政府承担,基层政府没有此项职责,因此,澳中小学教育保障程度比较高。由于分工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很难找到业务对口的部门。据布里斯班市长介绍,澳政府间事权分工明确且相对稳定,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近年来,围绕着公共服务事权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也在调整之中,出现了上移的趋势。与事权划分相匹配,澳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各级政府都有稳定的税种和财政收入,并辅以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加财力较弱地方政府的收入水平,确保地方政府都能完成法律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政府间的合作项目或者上级政府倡导提供的服务,以满足民众特定的公共需求,高层级政府承担的比例一般都比较大。

(四)高度重视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澳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发展规划问题,在澳大利亚,制定规划有严格规范的程序和前期论证,规划一旦制定并经议会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政府更替,有关方面也必须严格执行。据维多利亚州规划和社区发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州的8个边远地区发展规划由州政府和相关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制定,规划完成后,其所有权属于地方政府,边远地区发展基金是州政府帮助地方政府实施规划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规划需要调整,不仅要征求本地民众的意见,而且还要报上级(州)政府批准同意。另外,澳各级议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完善,联邦层次的法律有50个,行政法规有20多个,州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上百个之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很细,可操作性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在环保执法中,政府完全主导,不仅设有环保专项资金,保护农田、森林和水体等自然资源,而且各州都组建了环保警察机构,以加强环保执法,严厉处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此外,政府还特别注重调动民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比如生活垃圾处理,政府规定,民众有责任消除生活垃圾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关费用由制造生活垃圾的住户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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