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1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就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发出通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以及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要求。
《规定》要求,云南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以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通告强调,云南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要落实存档备查、培训考核、保障激励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效履行。
通告要求,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规定》的宣贯培训和指导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参照《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1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就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发出通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以及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要求。
《规定》要求,云南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以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通告强调,云南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要落实存档备查、培训考核、保障激励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有效履行。
通告要求,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规定》的宣贯培训和指导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参照《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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