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
随着河南省各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常用感冒、抗病毒、止咳、退烧类药品和抗原试剂盒等成为热销品。12月12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防疫用品和服务的价格。
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做事要与人民同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扰乱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随着河南省各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常用感冒、抗病毒、止咳、退烧类药品和抗原试剂盒等成为热销品。12月12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防疫用品和服务的价格。
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做事要与人民同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扰乱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 宁夏“守护消费”成效明显(2024-09-26)
- 广东推进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2024-09-26)
- 上海牵头立项全球首个电子竞技国际标准(2024-09-26)
- 黑龙江实施“五单”模式闭环食品安全“你点我检”(2024-09-26)
- 广西部署开展“幽灵外卖”乱象整治(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