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转供电主体严禁违规加价
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切实维护转供电价格秩序,保障居民及工商业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在不少地方,小区业主到物业公司购电,物业公司往往会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多收几分钱,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公共区域的用电分摊。对此,不少业主早已习以为常,由于个体分摊数额不大,也少有人与物业公司理论。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有关负责人6月29日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通告》规定,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收费。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小区公共部分的用电费用,只能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而不能通过加价来处理。
《通告》规定,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即0.604元/千瓦时。工商业终端用户和大工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平进平出”的原则执行。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市场交易或代理购电分时电价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价格为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平均价格。
《通告》要求,转供电主体严禁违规加价,不得在电费内加收任何费用,其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用设施等其他部分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要求转供电主体做好价格公示,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示转供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通告》指出,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者将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切实维护转供电价格秩序,保障居民及工商业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在不少地方,小区业主到物业公司购电,物业公司往往会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多收几分钱,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公共区域的用电分摊。对此,不少业主早已习以为常,由于个体分摊数额不大,也少有人与物业公司理论。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有关负责人6月29日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通告》规定,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收费。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小区公共部分的用电费用,只能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而不能通过加价来处理。
《通告》规定,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即0.604元/千瓦时。工商业终端用户和大工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平进平出”的原则执行。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市场交易或代理购电分时电价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价格为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平均价格。
《通告》要求,转供电主体严禁违规加价,不得在电费内加收任何费用,其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用设施等其他部分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要求转供电主体做好价格公示,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示转供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通告》指出,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者将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宁夏“守护消费”成效明显(2024-09-26)
- 广东推进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2024-09-26)
- 上海牵头立项全球首个电子竞技国际标准(2024-09-26)
- 黑龙江实施“五单”模式闭环食品安全“你点我检”(2024-09-26)
- 广西部署开展“幽灵外卖”乱象整治(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