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12月1日实施
为规范四川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印发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暂行办法》已到期。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消费品召回工作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
《办法》明确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
《办法》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
另外,《办法》设置了缺陷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
为规范四川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印发了《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四川省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暂行办法》已到期。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消费品召回工作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
《办法》明确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
《办法》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
另外,《办法》设置了缺陷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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