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
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办法》共二十六条,对消费品缺陷信息处理程序、生产者主动实施消费品召回的工作程序、生产者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后续处理程序、消费品召回效果评估与监督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规范,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各项职责,实现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
《办法》建立缺陷信息定期会商与通报机制,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相关处室(局)、直属技术机构根据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协同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举报投诉、伤害信息、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等信息互通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并逐级上报。
针对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情形,《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到异议申请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专家采用书面审查、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办法》共二十六条,对消费品缺陷信息处理程序、生产者主动实施消费品召回的工作程序、生产者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后续处理程序、消费品召回效果评估与监督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规范,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各项职责,实现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
《办法》建立缺陷信息定期会商与通报机制,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相关处室(局)、直属技术机构根据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协同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举报投诉、伤害信息、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等信息互通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并逐级上报。
针对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情形,《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到异议申请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专家采用书面审查、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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