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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点推行经营主体除名制度

2024年01月16日 08:11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除名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具备一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标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作制度。根据《通知》,除名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登记的经营主体,主要适用于长期不履行信息公示及纳税申报义务、长期应退出而未履行退出市场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被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未申请注销登记。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的查询页面和信息标签上,将增加“已除名”红色标签,点击标签可查看除名标记的来源情形。

据悉,为保障经营主体权益,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可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行行政服务职责,指导督促有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也可协助办理清算、申请注销等退出程序。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积极进行信用修复的,一经达到解除除名标记的条件,便由软件系统自动终止除名标记和信息公示,以减少除名标记对经营主体的影响。

上述工作的开展,旨在通过发挥“除名标记+信息公示”惩戒作用,为广大合规经营主体提示交易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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